时间:2022-12-24 02:08:04来源:法律常识
江西某区政府决定对该辖区内的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并对征收房屋作出了补偿方案。但是该区12户居民认为补偿不合理,在与政府沟通无果后,12户居民应该怎么办呢? 他们能成功维权吗?
一年多以前,江西省某区政府决定对某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随后印发了征收安置的通知。
随着通知的发布,该棚户区改造总指挥部委托江西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区域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今年5月作出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
但是,这12名业主认为评估价格不合理,无法与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然而在此情况下,该区政府依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游先生等12名业主对此不能接受。在多次争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决定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几经咨询,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与之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冠领律师介入此案后,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对该区政府征收行为的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调查。
近日,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区政府辩称:
一、 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且大部分业主同意征收,作出的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开;
二、 评估程序合法,补偿价格合理。
三、 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对该征收区域的房地产价格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
四、 案涉房屋已于2021年5月被拆除,提起本案诉讼没有实际意义。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一、征求意见表的落款时间是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并非征收前作出,且很多业主表达的是征收补偿合理才同意征收的意见,而非被告政府所说的“大部分业主均同意征收”。
二、被告政府提交的《关于宜春市某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书面)》只是一个草案,该报告并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属于棚户区。且《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两者时间相差近一年,也没有标明征收的四至范围,故不能确定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在此案中,评估报告与征收补偿决定书仅相隔短短几天,完全剥夺了原告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保护,提高公共福利,不少地方政府会作出整改拆迁的决定。在此过程中,由于建设规划、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部分人可能会面临违法拆迁。此时,被拆迁人要坚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念,必要时,可以选择专业的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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