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2:18:59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总有人铤而走险,抱有侥幸心理。
2020年4月24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驾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三次醉驾,屡教不改的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19年8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姚某与朋友酒后,驾驶无号牌“春风”牌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67mg/100ml,属醉酒范畴。
姚某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是,他仍不思悔改。
2020年2月13日22时许,姚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小型厢式货车,沿建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建颍乡陈屯村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与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发现姚某有酒驾嫌疑,便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姚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6.7mg/100ml,属醉酒范畴。
庭审时,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且曾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判处缓刑。
鉴于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什么是醉酒驾驶?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
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隐患,严重危及他人及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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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即使正常行驶,一旦发生事故,也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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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此类事故拒赔,醉酒驾驶将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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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医生、律师可以吊销执照,一些公职人员可以直接开除。如果家长醉驾被判刑,子女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党都会受到限制
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大家都知道醉酒驾车的危害,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但是,仍有人铤而走险,漠视法律。
提醒大家,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要清醒认识到醉驾行为的严重后果,消除侥幸心理,远离危险驾驶,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最大尊重。
来源:颍上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