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7:34:33来源:法律常识
某开设赌场罪案件,嫌疑人被上网追逃时间是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5日决定刑拘。而嫌疑人被抓捕时间是2020年8月6日,然后寄押在当地,2020年8月9日3时,侦查人员对嫌疑人宣读了拘留证。
我不由得纳闷,既然8月3日已经被上网追逃,为何8月5日才决定刑拘,8月6日实施抓捕的时候竟然没有对嫌疑人宣读拘留证?而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公安部于2020年6月3日刚作出《异地办案六个禁止》出台“严禁异地抓捕时未履行协作手续”不久,卷宗竟然没有看到任何协作手续,而该案不仅是跨县区域,而且是跨省实施抓捕。
更为甚者,2020年8月9日3时,侦查人员向嫌疑人宣布拘留,但并没有将嫌疑人送看守所,而是在当日16时宣布对嫌疑人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相当于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后,该强制措施尚未被解除之前,侦查机关又对嫌疑人执行了第二种刑事强制措施。我们知道,刑事拘留有两种,一种是单人单起且没有流窜作案的情况下,可以刑事拘留是3日+4日,一种是多人或者多起或者流窜作案的情况下,可以刑事拘留30日。要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首先要解除刑事拘留这个强制措施。但是,这个案件却是在没有解除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又宣布对嫌疑人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而最令人费解的是,刑诉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固定住所。一种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本案中,嫌疑人有固定的住所,而且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且程序本案侦查机关也没有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本案根本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也没有经过审批程序,而且被指定的居所虽然是一栋楼,但嫌疑人实际上是被羁押在这栋楼中的某个房间里。
侦查机关之所以这么任性,其目的昭然,就是要取得他们所需要的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应着重审查讯问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应该说,如今用殴打这种刑讯逼供的方式取证已经极为少见,但采用威胁利诱的方式较为多见。在看守所里的提审,同步录音录像很有可能被保存被提取,而且也不方便,所以侦查机关往往希望在自己能掌控的地盘取证。因为拘留的话,要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取保候审或者普通的监视居住,自己又无法掌控。所以,虽然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了严格的范围和程序,但侦查机关往往要突破刑诉法的规定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法。
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的时候,如何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