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天报警还能出交通事故责任书吗,好意同乘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时间:2022-09-23 03:21:10来源:法律常识

朋友想搭乘“顺风车”,你会拒绝吗?在广州市从化区,就发生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梁某驾驶私家车免费搭载戚某等人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十级伤残。事后,戚某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梁某要不要赔偿,“好意同乘”能否减轻他的责任?

昨日,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因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好意同乘不服而上诉的第一件案件,对于如何认定及适用好意同乘制度进行审判有积极的意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魏丽娜 通讯员张远平、陈明蔚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从化区法院一审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戚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庭审,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辩论。

庭上,梁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梁某属于无偿搭乘戚某,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梁某是好意搭乘,事发当时没有重大过失和过错,应该减轻梁某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梁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也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戚某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戚某当时因醉酒不能自己系上安全带,驾驶人梁某有义务提醒乘车人系上安全带,但是梁某没有尽到该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并没有对乘车人不系安全带的行为有任何处罚规定,上诉人戚某不应当承担过错的责任。事故造成戚某受伤,是梁某的严重过失行为导致的,上诉人戚某不系安全带是一般的过失行为。为此,原审判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系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

另据庭审调查,事故发生前,戚某与朋友戚某某(案外人)一起喝完酒后,戚某某叫梁某过来搭载他们回家,梁某并未收取任何车费。

梁某在庭上表示,途中因道路中间有一块废铁,避让不及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柱子上后车辆损坏,他在现场报警。戚某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写的是车辆碰撞到石块,现在又说是铁块,存在不一致。梁某解释,交警走后,他在现场找到一块废铁,第二天去的时候废铁不见了,保险勘验时拍到了铁块的照片,一审时已提交。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据悉,该场庭审拉开了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序幕,吸引18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

法律知多D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接受他人“无偿”搭乘请求或主动邀请他人“无偿”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 广州日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