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1:53:37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事执行中一旦遇到案涉财产被公安查封、扣押或冻结,则应当首先明确该被查控财产的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要求公安机关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234条又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倘若遭遇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的错误查控,《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赋予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向该机关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在刑事诉讼已经查明案件事实且刑事判决责令退赔、追缴的情况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可直接适用民事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必须以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可见,刑事追赃程序具有替代民事强制执行的属性。并且,追赃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强制措施,可能发生在侦查、公诉、审判等整个办案过程中,判决宣告前已经追缴的赃物会发还被害人并在刑事判决中注明。若刑民案件的责任主体同一,允许刑民案件并行,则意味着本可以通过刑事案件救济的被害人,得以再次通过民事程序对同一主体获得受偿。故,在刑事案件已经启动追赃程序,甚至写明退赔判项的情况下,被害人另行对犯罪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实无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不允许刑事判决判令退赔后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是基于此等考量。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刑事案件与金融债权本身无关联时(不能是“骗贷罪”、“贷款诈骗罪”等因贷款本身引起的罪名),金融债权中设定担保物权的,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在刑事程序中被查封、冻结的,除了被害人医疗费用外,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权利。如金融机构是被害人,应当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审理或终止执行,需由刑事判决确定退赔金融机构的贷款。关于利息等损失,金融机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当案涉财产属于非法财产(赃物)时,公安机关才有继续查封的正当性,此时才存在所谓的“刑民交叉”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妥善处理刑事查控和民事执行的顺序。但是如果案涉财产被作出民事判决的法院优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公安机关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根据最高院在《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4)执复字第25号】中的判例可以得出结论,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再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9条的规定,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是民事查封在先,则公安机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所采取的证据保全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执行中向执行法院致函要求执行涉案财产,无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责令退赔是否排斥当事人民事请求权的问题。首先应当判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基于同一事实的,则对于刑事判决已处理的部分,当事人不得在民事诉讼中对同一主体再行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产生重复处理问题,并由此引发重复执行等问题。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则民事程序独立于刑事案件,出借人可根据合同主张权利。
典型的情况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职务行为签订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由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该个人的行为同时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则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并非同一,出借人可根据借款合同向单位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此外,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属此类。
(2)生效刑事裁判退赔、追缴不明确,经过退赔、追缴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3)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的,其他有过错人应当在犯罪分子刑事退赔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 陈泽彬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