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9:43:14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二)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其实是从贪污罪中分化而来,与贪污罪相比,刑法设置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财产权,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倘若行为人并未侵害到其所在公司的财产权益,或涉案财产并非公司财产,则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犯罪客体要件,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从犯罪对象特殊性出发考虑辩护要点,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这里就涉及到两个争议,一是财物归属,是否本单位的财物;二是财物性质的认定。
首先从财物归属来看,重要辩护要点涉案财物非本单位财产。典型的有建筑承包类、挂靠类公司,承包人、挂靠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挂靠公司没有投入人力、物力,由挂靠人自行垫资,由被挂靠公司的来结算,工程款的所有权如何界定,是不是公司的财产;这一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 号)对关于施工项目资金所有权归属及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主要意见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垫资的归项目经理,垫资以外的工程结算前属于公司,结算后属于项目经理。
其次从财物性质来看,重要辩点是涉案财物非财物。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可期待利益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公司股东的股权是不是犯罪对象?关于股权相关规定也有争议:
(1)《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3)关于财物,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计算。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