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拿拘留证,拘留所终止拘留

时间:2022-10-25 08:52: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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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天津日报”1月7日消息称,记者从“权健事件”等联合调查组获悉,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消息被朋友圈多次转发,闻者大呼“报应”,但拘留远远不是终点。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强制措施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被拘留也并不意味着权健实际控制人束某某一定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拘留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关系以及犯罪嫌疑人境遇体现了拘留具有临时性的特征。通常情况下,拘留过渡性的强制措施,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可能会发生以下多种变更:一是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即可逮捕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同时存在不宜关押的情形,即对犯罪嫌疑人可监视居住;三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即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四是犯罪行为不是该嫌疑人实施的,或者情节轻微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

理论界通说观点认为,刑事拘留能够强制犯罪嫌疑人首次到案,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机关面对面的调查,特别是是讯问。拘留可以通过保证侦查取证的方式,实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进一步来说,拘留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意味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证据,威胁、恐吓证人作证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便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时,这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使案件成为“悬案”。

在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拘留是唯一一种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并立即执行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实施该强制措施意味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任何人未经审判都不能确定为有罪,因此,对这一措施的使用,也必须加以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以及第九十一条对拘留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采取拘留措施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总而言之,拘留能对案件查明、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有伤公民人身自由,必须严格限制刑事拘留适用条件和期限。于此事而言,拘留也远远不是终点,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审判,依法定罪,方能解民众心头之气。

Biu。

2019.1.7

作者: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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