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9:57: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国美电器要求员工签署承诺函,未来半年到一年可能延发工资”的话题引起舆论热议。
11月3日,红星资本局报道,国美电器要求员工签署承诺函,希望员工理解并承诺,公司在未来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里可能延时发放员工工资。国美电器在承诺函中表示,由于受到内外部复杂环境的重大挑战和影响,公司战略转型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随后,国美电器某分公司员工向红星资本局确认了承诺函一事,他表示自己已经签署承诺函,谈及原因时,该员工说:“不签也不会发(工资)。”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国美电器承诺函要求员工承诺,已做好在这段时间内与公司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思想准备。
11月3日晚,“国美电器要求员工签承诺函可能延发工资”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也由此引发了关于“承诺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违劳动法”的讨论。
11月4日,红星资本局联系到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他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要求劳动者签署同意企业延迟发放工资的承诺函,若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则该承诺函引发的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无效。
此外,胡钢律师还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若企业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可有力支持认定该承诺函引发的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胡钢律师补充道。
胡钢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本案承诺函内容方面,仅有劳动者“自愿”接受缓发工资的内容,而无任何企业如实全面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情况、缓发工资的额外补偿、企业或其股东或其控制人提供担保、向员工发放必要生活费等内容,显失公平。
↑图据IC photo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除了有关承诺函是否合法的质疑,还有网友提出,员工如遇到公司延发、不发工资的情况,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胡钢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依据《劳动法》《集体合同》等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本案中,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或重整,并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等。
据中新经纬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一位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公司要求员工签署一些类似于承诺书的文件,建议不要签,如果签署了的话,考虑到员工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不利情况。员工之前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面有明确的工资发放日期,如果违反这个约定,就已经违法了,可以尝试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如果被受理,我们会介入调查。”
11月4日,红星资本局多次致电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询问有关国美电器要求员工签署承诺函一事,截至发稿,暂未接通。
红星新闻记者 强亚铣
编辑 余冬梅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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