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地区处理刑事辩护律师哪里找,集资诈骗是金融犯罪吗

时间:2022-12-24 12:10:29来源:法律常识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金融诈骗 | 非法集资案的裁判要旨(上)


作者 | 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案件中,虚构实施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集资诈骗罪名成立,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量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所以说,集资诈骗罪属于重罪。

本文以集资诈骗罪的裁判要旨着手,剖析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从而更好确定该案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罪?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其他罪名?更进一步的目的就是确定接下来的辩护方向、辩护思路以及辩护策略,以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一、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种情形: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筹集资金,事后向单位辞职并隐匿。

2015年6月份以后,王某在明知无能力偿还前期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借款用途,不断向客户、村民等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借款。王某利用集资款除了偿还本金和利息外,其他用于吃喝花销。之后,王某向单位辞职并隐匿。【案例: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刑终27号】


第二种情形:将集资款用于投注“六合彩”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以来,刘艳萍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理财和周转资金为由,隐瞒资金用途,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玫等人328.22万元,并将款项用于投注“六合彩”,偿还投注“六合彩”偿还欠债和偿付利息。【案例: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4)尤刑初字第262号】


第三种情形: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010年9月以来,马勤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称其认识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担任高管的大姐“王某3”可以做工商银行内部高额收益理财产品等为由,以投资七天、十天、六十天等不同理财产品有5%至55%不等的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徐某1、金某1等不特定对象将资金转入其指定的工商银行卡。

尔后,马勤芬并未将被害人的资金用于其所说的工商银行内部高额回报的理财项目,而是将骗得的钱款部分资金以后账支付前账的方式支付投资人高额利息或支付部分提前提取的本金,其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108万余元。马勤芬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购买奔驰S600和宝马X3轿车,购买半山田园绿郡家园10幢701室、11幢1001室等五套房产和五个车库,以及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6764万余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06号】


第四种情形: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桑智庆作为智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智玺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也不具有开发房地产资质和资金、不了解概念公司的实际情况下,仍然以公司开发房地产为由,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集资的方法骗取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除了支付集资群众利息返点,将集资款很少部分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他项投资。【案例: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168号】

从以上司法判例可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对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均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坐以待毙,刑事辩护实务中,如能依法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推翻司法机关的认定,仍然是有机会打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二、行为人使用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虚构帮助理财的事实和隐瞒资金用途的方式进行集资。

2009年以来,刘艳萍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虚构帮助理财的事实和隐瞒资金用途,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等人共计338.2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募集的款项用于投注“六合彩”、偿还投注“六合彩”欠债和支付借款利息。【案例: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4)尤刑初字第262号】


第二:虚构在外地承包建筑工程、与他人合伙承包修建公路、搞药材生意进行集资。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吕某某以在外地承包建筑工程、与他人合伙承包修建公路、搞药材生意等虚假理由,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多次从尹秀阁、赵宏丽等人处借款,合计人民币3882790元,至案发时无法偿还。【案例:内蒙古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00227号】


第三:虚构其所在工作单位高息集资,及其有银行内部高息理财项目等事由进行集资。

2011年5月始,马勤芬因高息借贷而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虚构其所在工作单位高息集资,及其有银行内部高息理财项目等事由,以投资7天至60天即可收益5%至55%为诱饵,向被害人金某1、黄某、俞某1等人并通过上述人员向亲友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57亿余元。后马勤芬将非法集资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前债本息,以及购买房产、高档轿车、个人挥霍等。至案发,造成被害人金某1、黄某、俞某1等16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300余万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06号】


第四:以虚构公司上市发行原始股、投资购买租赁车辆、投资合作固定收益或借款、投资千城计划加盟店等名义进行集资。

2011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海纳公司在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张小林作出决定继续以租车经营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大规模非法集资,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俞敏明知被告单位海纳公司及张小林具有集资诈骗故意,仍实施了协助非法集资的行为。至案发,被告单位海纳公司以虚构公司上市发行原始股、投资购买租赁车辆、投资合作固定收益或借款、投资千城计划加盟店等名义,向1700余名被害人共计骗取集资款人民币64137.8146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4351.1578万元。【案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19号】


第五:虚构公司建陶瓷厂、养老院等项目需要资金进行集资。

董长华组织华某公司员工针对50岁以上群众发放虚构公司经营项目及刘某资产实力的宣传册,并谎称公司扩大生产建陶瓷厂、生态基地、养老院等项目需要资金,以承诺2%的月息、红包和介绍投资奖励为诱饵,用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引诱公众投资。

为吸引投资人投资,刘某、董长华等人组织召开宣传会进行虚假宣传,以去公司投资项目实地考察为名带领投资人到与华某公司及刘某无任何关系的景德镇鸿鑫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养牛场参观,从而博取投资人的信任。投资人决定投资后,由宁冬福签订借款合同、收取投资款、出具收据。宁冬福收取集资款后,从中扣除员工工资、提成、公司日常开支以及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的钱款后均交给王某等人。【案例: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刑初19号】


从以上判例可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名义较多,在此不一一举例。当然,如果司法机关认定涉案行为属于虚构或者隐瞒真相,那么作为当事人而言,是否就无计可施呢?这也未必。

笔者办理的几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在家属以及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依法提供了相应的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并没有虚构或者真相,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重罪变轻罪,最终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了解更多关于金融诈骗的裁判要旨,可关注笔者持续更新的系列文章。


【作者:吴斌律师 |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的实战派刑事律师】


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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