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2:28:5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去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避免不了产生诸如医保用药、自费药等开销,如果伤者伤情严重,还要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这时很多车主认为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等一堆保险,只要有正规的医药发票、鉴定费发票,保险公司便会买单。但一旦到了要保险公司掏钱的时候,保险公司只会以各种各样事先精心设计好的隐性免责条款来推卸责任。这时,小编就要告诉你,保险公司拒赔自费药、鉴定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如上所示,对自费药部分,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合同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赔,自然要由车主买单,但在交通事故中,伤者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无故服药,也不会服用与本身病情无关的药物,且其治疗需用何种药物是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的,伤者对此是不能控制也没有理由去控制。同时,保险条款中关于自费药可免于赔付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故该条款无效。因此,在被告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受害人所服用的药物是用于治疗与事故无关的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内的自费药都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只要涉及损害赔偿,无论诉讼或者仲裁与否,鉴定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由此支付的鉴定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细心的同学们可能发现了,不是所有的费用法院都会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诸如上述判决书中的日用品费、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一般原告预缴、肇事方承担相应部分)均要由肇事方“掏钱买单”。所以能在私下、交警队、保险公司直接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过,可以省去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的“大额”开支。
友情提醒: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在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现今“黄牛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万一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很多保险公司都有“御用法医”阅片,审核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符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
【本文由“有律有财”发布,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