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20:50:0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会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雇员无证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免责条款在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必然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从公开的案例来看,被保险人雇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是否免赔,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笔者理解,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亦可能有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一、免责条款有效,保险人免赔
在 (2018)鲁16民终1850号案中,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观点存在分歧。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如果不论因果关系、不论过错程度如何,一概坚持以无证驾车系违法行为而拒赔的话,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但是,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结论,二审法院认为:
1.涉案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涉案免责条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未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亦未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
2.涉案免责条款已生效
原告在投保单和涉案保险回执单上盖章,且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3.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属于涉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
李某负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其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与其受到事故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属于涉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涉案免责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免予赔偿。
二、无证驾驶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应当赔偿
但是,亦有法院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1.免责条款未生效
在(2019)鄂01民终2804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条款不需要特别说明。综合本案事实,法院对《保险协议》的约定作有利于受益人的理解,即案外人周某无有效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虽然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案外人周某自身死亡的法律后果,导致其自身死亡的主要原因为事故对方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及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和救护伤员,保险公司以上述条款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无证驾驶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沪74民终145号案中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被保险人的雇员存在无驾驶证的情形并因此导致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强调了只有在被保险人雇员无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能免予赔偿。在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殷某无证驾驶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可以推知殷某无证驾驶与其人身损害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上述免责情形。
三、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是否符合免责条件?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电动自行车经常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是驾驶人并无驾驶证等证件。此种情形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2020)鲁03民终3053号案中,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作出的认定。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时应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车辆行驶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无证驾驶情形应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机动车出厂的车辆,姜某所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本案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本案案情并不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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