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21:51:05来源:法律常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并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生活中,租车不还,能否构成本罪?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以做生意长期需要租车使用为由,与汽车租赁中心A公司签订租赁汽车合同,租赁王某的粤A16***号皮卡车,每月租金费8000元。赵某与王某约定好支付1000元押金后即将车取走。同年11月至次年3月间,赵某陆续支付了5000元租金。2019年4月,赵某因无力支付租金,将王某的皮卡车转移至隔壁县城藏匿。后经王某告发,同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的皮卡车。经相关机构鉴定,涉案皮卡车价值约8万元。
争议焦点:由租车合同引发的法律关系,由刑法定罪处罚是否适当。
被告人辩称:赵某与王某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汽车租赁公司以及王某可通过诉讼要求其赔偿并支付租金,赵某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知道自己无力支付租金进而逃匿,其行为己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裁判要点:被告人具有主观占有的故意。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可能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案材料证明,虽然赵某陆续支付了租金,但在自己无力承担租金的情况下,换电话号码后隐匿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如果赵某在无法承受租金的情况下,及时告知对方并寻求解决方法,则不会出现此类现象,也不会被认定具有诈骗财物的目的。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赵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如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四)项的规定,所以赵某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