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21:34:14来源:法律常识
凌晨3时,被告人陈某先到某宾馆前台盗窃,值班人员听到声音就醒了,看见陈某手里拿把斧子在翻东西,见值班人员醒了,陈某用斧子指着值班人员问“钱在哪”,值班人员说“没有钱”。陈某要了2瓶水溶C饮料、2盒长白山香烟扬长而去。随后陈某到另一家宾馆内,惊醒服务员之后,陈某威胁服务员“把钱给我装起来”,服务员赶紧把吧台抽屉里的1300余元装进陈某的布兜里,拿到钱后陈某迅速逃跑。
案件侦破后,陈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陈某的母亲以量刑过重为由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认为陈某的抢劫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一次,生效判决认为陈某实施两次抢劫属次数认定错误,量刑过重,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事律师解读:抢劫罪的次数对量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陈某连续抢劫两家宾馆为何被法院认定为抢劫一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陈某基于一个犯意对相邻的两家宾馆实施抢劫,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抢劫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