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师可以单独找当事人吗,案前诉讼调解

时间:2022-12-25 05:11:3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浉河区法院诉讼服务调解中心发挥调解高效、便民的优势,成功调解一批涉营商环境的合同纠纷系列案,将纠纷化解于诉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5年被告信阳某实业公司与原告20余名购房者签订了《合作经营及管理协议书》,合同约定将原告购买的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股本,被告以经营和管理技术作为出资股本双方合作经营。合作期限为10年,前三年原告不参与收益分配。三年后被告于每年的前30日内支付原告当年的收益款。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如约履行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却违约至今未付其应得收益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立案庭接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都不大,便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将这一批系列案委派给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信阳市人大代表、浉河法院特邀调解员董大磊和律师张筱莞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因为资金暂时面临困难,才导致如此局面,公司不想因为此事失去信誉,希望法院能够予以调解。根据此情况,调解员积极与原告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利用其律师身份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讲明法律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也选择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最终顺利促成了20余户购房者与信阳某实业公司之间的调解方案,被告同意在今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当年收益款。其中有部分原告通过网上立案后,因有事未能现场调解,调解员通过网上对双方进行调解协议的确认。

调解结束后,被告公司对调解员为公司资金流动赢得宝贵时间表示感谢,原告当事人则说道:“本来以为走司法程序会比较漫长,还需要来回奔波,没想到通过诉前调解短时间一次性解决,这个调解结果我们很满意,谢谢你们。”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保障了辖区内企业的经营发展,真正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浉河法院将深度优化诉讼服务,以案件诉前调解为前沿、简案速裁为中流、繁案精审作后盾的调判模式,缩短办案周期,努力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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