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5:16:52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来说,起诉是需要到被告方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法院起诉的,提交起诉书之后,可以先到法院立案庭查询,报对方名字、身份证号码或到法院自动查询机查询。如果不方便去当地法院,可以到最高法院的诉讼服务网上,输入对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到法院是否已经受理起诉对方的案件,是哪个法院、哪一位法官办理的、什么时间立案等相关消息。
当然了,如果法院受理了,是会出具受理立案通知书的。可以等待法院通知即可。
当人们发生纠纷或是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案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会受理,符合条件的法院会立案。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起诉书要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和事实理由。一般来说需要在被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法院起诉。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①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②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手机聊天记录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7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起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且将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