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7:23:4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处理了好多正规期货公司的居间频繁喊单、刷单、恶意炒单的案件,现将相关经验总结如下,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期货居间人频繁喊单、刷单、恶意炒单违规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来进行,并不是所有期货公司能够从事。期货居间人根本没有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但是,期货居间人从事的期货喊单,就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这种做法已经违规,属于非法经营。
实践中,期货居间人的喊单、频繁刷单,一般都统称为恶意炒单,对于以上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如何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期货业协会曾经发布《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但并没有实际生效。因此对这一部分属于盲区,但恶意炒单行为肯定是明令禁止的。
业内人士表示,居间人的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其有存在的必然性,扩大了期货行业的影响,也满足了一些客户的理财需要;另一方面,其为了追求收益而进行的代客理财、频繁短线操作等行为,损害到了客户权益。因此最紧迫的是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居间人管理尽早纳入监管轨道,改变期货居间人无人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期货居间人频繁喊单、刷单的目的
关于期货居间人具体的收入构成,主要分为两块,包括期货公司手续费返佣和交易所手续费返还:
1、交易所以上部分手续费的返还
也就是期货公司留存部分的手续费,这个是大部分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返佣的来源,每个公司的政策都有所不同。
2、交易所返还部分
这部分是交易所根据期货公司的成交量,资金规模,每个时间周期会返还给期货公司,这部分也是期货居间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这个通常期货公司都有设置业绩门槛。
现在我们知道了期货居间人的收入主要是手续费的,因此,期货公司频繁喊单、刷单、恶意炒单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多收手续费,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
三、期货居间人或居间商的问题及套路分析
现阶段居间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身份,误导客户。在开发客户时,一些居间人私自印制名片,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尤其是一些居间人在期货经营机构拥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身份的误解。一旦客户亏损严重,或居间人对其的获利承诺未实现,客户极易向期货经营机构而非居间人提出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居间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在居间人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间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引发佣金恶性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人,由手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且成交量大的居间人,其佣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货公司手续费净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公司“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导致公司无力改善设施、储备人才、提高服务水平等不良后果,从而影响了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实践中,期货居间人或居间商的套路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交友为名骗取信任。
2、大师授课、专家喊单指导。
3、频繁刷单、赚取高额手续费。
4、亏多赚少、造成本金损失。
5、承诺收益、引诱开户入金。
以上套路,基本上是非法期货交易的套路,但在正规的期货交易中,也派上了用场。这就让投资者无法区分正规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对于非法期货交易中存在的对赌、吃头寸、喊反单、软件幕后操控、虚拟盘等套路问题,在正规期货交易中肯定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正规期货交易中存在了非法期货交易的大多数套路,这实在是一个危险信号。
当然对于以上套路,正规的期货公司是不会做这些的,因为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还是非常严的,做这些套路的,一般都是期货公司下面合作的居间人,这些公司为期货公司发展或寻找投资者,以赚取一定的佣金。本身证监会规定,期货居间人有权获得相关佣金,这是法律赋予了居间人赚取佣金的权利,但居间人如果为了多赚取佣金,就频繁喊单、刷单,这就违规了。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四条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禁止在业务活动中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相关风险,不得开发不适合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
(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四)不得在业务招揽时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约定共同承担损失;
(五)不得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劝诱客户从事不必要、不合理的交易;
(六)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代理人返还佣金;
(七)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八)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九)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实践中,很多期货公司在给投资者开户的时候,虽然都做了风险提示,但是很多投资者在开户时,都被居间人洗了脑,因为居间人告诉投资者在开户时只需要回答“是,是,是”即可,因此投资者对开户时的风险提示、手续费提醒等都忽略掉了,根本就意识不到其中的风险,导致案件发生后,对以上提示一无所知。
四、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1、维权需要准备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我们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准备以下证据:
(1)相关聊天记录
与相关专家或指导老师的聊天记录是最基础的证据,这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因为这类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我们受骗者受骗的整个过程,相关分析师或代理商在聊天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的地方,能够在聊天记录中得到充分反映。这类证据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通常而言,正规期货交易都不允许喊单,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都存在喊单,这是违规的。有的还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况,更是违规的。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这类证据很多当事人只有部分或全部删除了,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当然没有了这关键证据,不代表不能维权,仍然可以维权,只是维权成本会高一些,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别无他法。
(2)相关交易记录
投资者或受骗者在交易所软件上的整个交易过程,都能在交易记录中得到反映,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在交易所或平台交易的过程或资金损失过程,只要能够登上相关的交易软件,此交易记录基本都能够下载下来。但实践中,许多受骗者无法取得相关交易记录,主要是因为无法登录交易软件,有的交易记录已经被平台删除,也是部分原因。
当然对于正规的期货交易,相关的交易记录肯定都会存在,不会存在不能登录账号的情况。
(3)相关出入金记录
此类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自己银行账户的出入金情况,能够反映受骗者投入的资金情况,以及出金情况,两者之差基本就是投资者的全部资金损失。这类证据受骗者基本都能保存,只需要去银行打印一下银行流水即可。
以上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具备的基础证据,但不是所有证据。在维权的过程中,如果这些基础证据都没有或不全,那么维权的难度会增加。如果相关聊天记录没有了,那么再想取得只能由受骗者自己想办法。
2、如何维权
(1)谈判维权
大家在维权的时候,都是希望能够尽快的拿回自己的损失或减少自己的损失。这样的方法,可能也只有协商或谈判解决。因为报警或诉讼,要不就是不立案,要不就是立案之后没人管,诉讼的时间太长、成本太高,能否打赢还有疑虑。正规的期货交易,公安机关基本不立案。
如何协商或谈判?投资者在与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或骗子公司协商或谈判时,都是以投诉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开始的,比如其存在承诺收益、喊单操作、代客理财、频繁刷单等行为。当然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上行为,聊天记录是关键,这些情况在聊天记录中都有反映。
当然在协商或谈判的过程中,如何让骗子公司提高补偿的比例,也是需要一定的方法。比如说很多人会通过去监管部门举报的方式,让监管部门出面帮助协调;有的通过聘请律师出面协调,有的通过警察协助,有的通过拉横幅的方式,给其施加压力,让其提高补偿比例;有的通过媒体曝光方式,让其提高补偿比例,有的还通过在网上发帖子、写文章,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组织群众给其施加压力。以上施加压力的方式,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给其施加压力,风险比较大,有可能钱没要回来,自己还要进行待几天。因此大家在协商或谈判维权的时候,都应当通过文明的方式进行。如果其给的比例非常低,双方差距太大,根本无法达成一致的,那么最后也只能诉讼解决。
(2)法院诉讼
对于正规的期货交易,如何起诉维权则是一个问题。因为正规的期货交易,不会存在非法期货交易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交易无效,从而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的问题。正规的期货交易,所有交易肯定都是有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要求返还投资款,则是一个问题。
那么只能起诉那些违规交易的相关单位,因为他们违规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能从侵权的角度来要求相关违规者进行赔偿损失。
以上是我的经验总结,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本文中并没有全部提到,只是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对于正规的期货交易与非法的期货交易,两者的如何维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希望本文对投资者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