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1:19:14来源:法律常识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声音。用好的言论同坏的言论作斗争,而不是限制那些言论。
——艾伦·德肖微茨
每当遇到重大的凶杀案件时,总会有人发出疑问“为什么这个罪犯十恶不赦,还有律师为他辩护?!”
比如之前发生的保姆纵火案,民众对莫焕晶的行为嗤之以鼻,对她本人恨之入骨,对为她辩护的律师也是骂声不断。
律师在很多人心中的形象就是:总是钻法律的空子,没有道德良知,为了钱可以昧着良心做事。
在电影《看不见的客人》里,就出现了两位为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辩护词,利用权势为客户洗脱罪名的专职律师。
遗憾的是到了电影结尾那两个律师也没有被绳之以法,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律师这样的行为在中国是触犯刑法的。电影《控方证人》里的律师才是典范。
之前看完余秋雨的新版《文化苦旅》,除了感受到地域文化的壮美,还在心中留下了一个挥之不去的阴云。
那就是“文革”并没有根除。
“我们民族根底里始终存在着嫉妒、怨恨、冷漠、虚伪、破坏欲,一旦条件成熟,就会从蛰伏、隐潜、模糊的状态中现身,掀起一场新的浩劫。”
通过看很多文学作品中对文革的描述,更加深了我的担忧。书中那些人物在文革中疯狂的行为都有着同样的出发点——出于嫉妒的破坏欲。
我也不知道怎么能消除人性根底里的这些劣性,只好怀着这样的担优,惴惴不安地继续生活。
直到罗翔老师给我们讲“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时提到记者萧乾对纽伦堡审判的感触,这让我感觉到,从根本上根除文革有了希望。
萧乾是中国现代文学家,是二战时期欧洲战场中国战地记者之一,他曾采访报道审判纳粹战犯事件。
他在《一个中国记着看二战》中这样写道:
我当时所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法庭不但准许犯人作充分的自我辩解,而且还为他们每人各聘有律师出庭辩护。
事先,法庭为每一被告开列几名律师,其中还有德国人,并附有每人的履历,任凭被告挑选。
因此,在法庭上除了准许战犯本人狡辩外,他们各自的律师也想尽理由为他们开脱,设法减刑。
那时我在想,既然明知这些家伙做尽伤天害理之事,就是上一百次绞刑架也不为过。
何以还准许他们当庭大放厥词,甚至还为他们请来律师辩护?最起码这也是时间的浪费!
直到多年之后,萧乾在反右和“文革”中被数次“打倒”。
他再次想起这些繁复冗杂的司法程序,才感慨道:
“我终于醒悟了……凡是二战胜利之后在战犯法庭上审判的那些战犯,过了几十年之后,没有平反的。
而随意“打倒”和宣布为有罪的,往往经不起时间的考验。而审判者假如恣意妄为、滥审滥判,很难不保证终有一天也站上被告之席,受到历史、良知和公义的审判。”
在文革时期,法律制度是缺失的,全凭一张嘴发明出来极具中国特色的罪名,振臂一呼就是一群人上去围殴。
如果能由法治,有辩护程序,是不是可以将疯狂冷却?
在文革后,领导人很有远见,知道我们需要重建法治,并没有以暴制暴,而是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审判,为他们每人请律师辩护。
虽然当时迫于政治压力,辩护律师必须遵守“事实不能动,罪名不能动”的原则,但是张思之等优秀的律师还是为他们尽可能争取公正。
张思之在后来接受采访时说:10名主犯中,只有5人要了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触及了全部48条罪名中的13条,并成功抹去了7条。
在为李作鹏辩护时,张思之特意加上了这样一句话:“我认为对李作鹏的审理,法庭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肯定了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说我律师负有这个责任,来监督法院程序是否合法。”
“所以这一句我就非加上不可,作为律师来讲,应该承担起这样的使命。”
律师辩护是法治不可缺少的一环,没有律师的辩护就是人治而非法治。
律师的辩护是对检察官的严苛挑剔,在这样严苛的挑剔下做出的审判才是经得起考验的,是合格的审判。
律师和检察官、法官的使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推进法治。
像那些为了利益,作假证,维护当事人非法利益的律师,才是应当被世人唾弃的。
我坚信,任何时候都坚持法治,保障所有人充分的辩护权。就能够让类似于文革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在这片土地上,即便人性中的嫉妒、怨恨、冷漠、虚伪、破坏欲没有根除。
我们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订为法例,但我们却可以调整行为。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些失丧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个雇主喜欢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为我的肤色而不雇佣我。
——马丁·路德·金
文章参考:
《萧乾谈纽伦堡审判:本身是本极好的历史教科书》(http://roll.sohu.com/20120726/n349055387.shtml)
《罗翔7.31厚大全程班面授课部分文字整理》(微博@零星散人)
《一个中国记着看二战》(萧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15)
《张思之:“四人帮”的辩护律师》(杨晓光.人民网-文史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