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2:01:5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林某驾驶小轿车回到家中,将车辆停靠在自己家门口,然而意外发生了。一名精神病患者雷某持刀来到林某家附近,将林某的小轿车刮花,不仅如此,雷某还放火将林某的轿车点燃。后当地居民及时报警,但由于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林某的轿车被完全烧毁。另查明,林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且案发在保险期限内。于是林某联系了保险公司要求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林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因第三人烧毁车辆且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费,故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林某的轿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第三人烧毁,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而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后,其可向第三者主张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若是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