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3:03:52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9月30日,许先生与王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存量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许先生购买王某的一套楼房,房屋面积138.51平方米,房屋总价62万元。许先生给王某给付35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剩余26万元待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等均做了约定。
不过,王某没能如期帮许先生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11月30日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王某承诺于2021年12月3日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逾期自愿承担违约金2万元,但他再一次违约了。许先生多次联系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于是许先生又找到中介公司,希望该公司能履行居间合同的义务在中间协调并代办过户手续,但中介公司也各种找借口。一气之下,许先生将王某和中介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一、依法判令王某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依法判令被告中介公司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依法判令王某承担违约金2万元。
冠领说法:
许先生与王某签订《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及增加的附加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在合同订立后,许先生向王某支付了35万元,故许先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意见,应予以支持。依照合同约定,许先生、王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被告中介公司应在其居间合同的责任范围内代办案涉房产过户手续。
双方当事人在附加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但,现许先生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王某、中介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许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许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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