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6:46:14来源:法律常识
1月7日上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次听取赔偿请求人刘忠林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之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
1990年,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一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因此被判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17年,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经过6年多的再审,法院认定原审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辽源中院称,自刘忠林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以来,法院多次到刘忠林所在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协议和有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7日送达。(北青报记者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