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2:20:06来源:法律常识
掰手腕自古就存在,因其便利性和可以最大限度的诠释力量性,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不过这种比臂力和腕力的运动也存在一定危险性,掰手腕前一定要做好热身运动,过程中也要注意循序渐进地用力。千万不要猛的发力,肱骨周围肌肉突然收缩,力量超过骨头承受力时可能会导致骨折。因掰手腕骨折的事迹比比皆是,这不,此前不久在山东就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不幸掰手腕骨折的这名高中生叫邵某轩,家住山东省东营市,系东营市某第二中学高二年级的在读生。十来岁的男孩大多年轻气盛,当女生们课余时间喜欢聊天时,他们大多喜欢追赶这一类“较较劲”的活动。掰手腕自然成了其中比较受欢迎的一类,2019年6月,同班的张某豪便在课余时间邀请邵某轩掰手腕。
邵某轩素来就不服输,想着他邀请自己不答应,那不是让人觉得自己不如他。带着争口气的心态,他答应了下来,两人就地坐下开始掰手腕。边上同学见两人较劲,都站在边上围观,不时起哄。不成想两人掰着掰着,邵某轩突然发出一声惨叫,待张某豪的手挪开。他的手却没有力气抬起来,表情也扭曲起来,似乎是十分痛苦。
同学们见状感到不妙,立即有人跑去办公室叫来老师,老师先将其送去医务室。但校医检查发现邵某轩的手可能骨折了,他这小诊所治不了,只得将其送去医院。经鉴定,邵某轩为左肱骨骨折神经损伤致左肘活动障碍,伤残达十级。此后,邵某轩在医院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前前后后花费医疗费达43624.22元。
这笔钱不是小数目,邵某轩家人认为意外是受张某豪邀请,在与张某豪掰手腕的过程中发生的。他得承担责任,张某豪家属也没推脱,与邵家人签订了受伤协议书。约定邵某轩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说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等,由两家人各负担50%。至于因受伤引发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外协商,无奈邵某轩的情况不是很好。
伤势虽然痊愈,骨骼恢复却不是很理想,日后的劳动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为此,邵某轩家人将张某豪、学校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余元。《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但问题是,张某豪真的侵害邵某轩造成他人身损害了吗?并没有,掰手腕是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邵某轩是自愿参加的。张某豪并没有向他施加压力,掰手腕时一方突然发力,是这项活动中的一般行为。不能根据这一行为认定过错或过失,邵某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
他应该意识到掰手腕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既然知道,就有尽量避免和消除危险的注意义务。可出于青少年的一时意气,自愿参加掰手腕,那么就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人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
学校认为已经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应对两人自发行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提出,学校并非掰手腕组织者,邵某轩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邵某轩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学校与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关系,学校无需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可张某豪、学校、保险公司说法,邵某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能据此认定张某豪对邵某轩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驳回邵某轩诉讼请求,邵某轩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中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