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问题找律师,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时间:2022-12-26 02:51:40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市房屋征收动拆迁法律问答集锦(1)

1、动迁款是否应按人口平均分割

动迁款并不是依据人口平均分割,但考虑人口因素。

首先,分私房和公房两种情况。私房动迁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房动迁款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按照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配,但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可以适当多分。

其次,从政策角度按户给予奖励费和搬迁费,该部分费用属于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

最后,特困补贴,它们是给与特定对象,只能归属于特定对象,他人无权分割。

从形式上讲,户口目前确实是动拆补偿安置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并不是说多一个户口就完全对等的增加一个份额。因此,在新户口迁入时,家庭所有成员之间应该签署协议,明确遇到拆迁时动迁款的分配方式,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分割时产生纠纷和诉讼。

2、不实际居住有权分割动迁款吗

动迁款分割标准中,其中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是否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政策”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获得安置。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得到安置。因此,不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有户口一定能分得动迁款吗

有户口也不一定分得动迁款。

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一般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综上,只有同时具备户口在、实际居住和他处无房三个条件,才能分得动迁款。

4、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哪些人有权分割

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人包括: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2、共同居住人。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人。一般与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存在婚姻关系或子女关系,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给予托底保障补偿。

5、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况:针对私房来说,非产权人或产权人死亡的,非继承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针对公房来说,非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主要指他处有房的情形:(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等。

6、动迁款分割应考虑哪些问题

动迁款分割应考虑的问题:

(1)房屋的性质和来源。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房为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在动迁款分割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2)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托底保障对象。同住人或者托底保障对象,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托底保障因素补偿。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托底补偿。按照托底补偿的,每个托底人员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7、使用动迁款买的房属于夫妻共有吗

使用动迁款买的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看动迁款的构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仅仅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括了对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包括困难补助、搬迁补助及过渡补助费用等。所以即使拆迁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困难补助、搬迁补助及过渡补助等费用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

其次,看动迁款是否考虑人口因素。我们一般在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时,不仅要考虑房屋的来源还要考虑出资的情况,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前房屋动迁,房屋登记人用获得的安置补偿款和配售房的出售款另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仍在原权利登记人名下,且双方未对此作出任何书面约定,则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重新分配。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动迁部门在安置时确实考虑了另一方的人口因素,使得配售房的价值和安置补偿款大于动迁房屋,且双方对增值部分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等值部分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8、动迁款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征收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征收人。

如果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屋的,扣除房屋相关款项,剩余钱款发放给被征收人。

9、婚内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10、动迁中公房同住人如何认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同住人一般看三个方面条件,一是户口是否在被征收房屋内,二是是否实际居住,三是是否他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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