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3:36:35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医疗纠纷,最直接、最终极的问题是:医方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如何量化赔偿金额?
法官是法律的专家,但并不一定能够如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般仅依靠医患双方提交的基础资料(主要是病历)就前述问题直接作出判断,因此需要就相关专门事实问题委托鉴定。
结合法律和既往工作经验,现就医疗纠纷相关常见鉴定项目简要介绍如下:
一、医疗损害鉴定
在医疗纠纷中,患方总认为医方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医方总认为自己诊疗规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都是基于各自立场的单方主张,乍一看谁都有理,但谁都没办法说服对方。因此,如何公正的确定责任是否存在及程度大小?这就需要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立第三方的专业意见。
现实中,多数患方有个错误认知,即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因果关系及原因力问题。因此需要特别提示,医疗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证明或者推定均可,或者由于医方过错无法确定),医方才承担责任,而责任比例多与原因力正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就“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申请鉴定,实践中,该项目多被医疗过错涵盖。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临时专家组,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等进行技术鉴定。
现在仍旧有许多患方执迷于医疗事故,这是局限的、落后的。虽然医疗纠纷当然可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进行处理,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程序存在比较大的局限,备受公正性质疑。现今,除非不得已,多不首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现在部分医学会已经意识到问题并对鉴定组织、程序进行了各种改革,部分改革后的医学会其鉴定意见专业性和公正性不输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三、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可疑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存在缺陷,并致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申请该鉴定,但是应当及时提取并妥善保管先关医疗产品。另,医疗产品使用指针不当、剂量错误、配伍禁忌、不良反应以及错发多发漏发等非缺陷所致纠纷不属于该鉴定范畴。
四、法医病理死因鉴定
即通常所说的尸检,在患者死亡的案件,建议及时完成尸检,在患方不认可医方出具的临床死因或者死因不明的案件必须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尸检后,遗体可以依法丧葬不必继续冻存。
如果不进行尸检,鉴定机构如果不能确定死因的,将可能拒绝医疗损害鉴定,患方由此可能导致完全败诉。
另尸检需要注意时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尸检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实在错过时间,在冻存条件下,仍可尸检,只不过证据效力下降。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患者经过最大治疗后遗留的最小健康损害,涉及到鉴定时机、鉴定标准等问题,举例来说工伤后诊疗(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发生医疗纠纷的,通常需要拆除钢板后才能鉴定且不能直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索赔。
六、患者的休息期、营养期
通常有医嘱的休息期(误工期)及营养期争议不大,但是如果没有医嘱或较长的休息期、营养期则需要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后段“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条款解释需要合理、善意适用。举例来说,某患者因股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术后12个月拆除内固定,伤后第30个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显然不能计算30个月。
七、护理期与护理依赖程度
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持续护理的或者长期护理依赖的,需要就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护理依赖是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有严格的鉴定标准,而非通常的不能如医疗损害前的完全状态。
八、后续诊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
部分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维权时,尚未治疗终结的(举例:需要长期甚至终生服药,需要二期手术),可以进行后续诊疗费用鉴定。但后续诊疗费用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同理,残疾辅助器具费尚未配置或者将来需要更换的,既可以申请鉴定提前解决,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