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找擅长公司治理律师,余姚找擅长公司治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26 04:42:13来源:法律常识

离职后,邹云(化名)把原公司告了,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各项费用近27万元。计算依据来自她提交的一份《工资证明》,写明自己“月平均工资5万元”。公司方则称:“公司董事长月薪才4万元,我们怎么可能给她出具月薪5万元的收入证明呢?”

最后,法院根据《入职审批表》《员工信息情况登记表》和银行对账单等认定,邹云的月薪为2.5万元。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邹云还涉及学历造假。“入职登记表上写自己毕业于北京某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但其提交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上都显示,其专业是心理学。”邹云27万元的赔偿诉求被法院驳回。

“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不诚信的现象颇为常见,企业和劳动者都可能成为不诚信主体。”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姚岚说,法庭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无中生有”“颠倒黑白”……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工人竟同时在两个工地“出勤”

有的劳动者是法院的“常客”,每次诉讼索赔数额不大,但多次求职,多次辞职,多次诉讼,以此“牟利”。

法官告诉记者,有劳动者“从入职一直到离职,就各种录音、照相取证。这太反常了,正常劳动者不会这样。”

也有的劳动者因举证能力有限,伪造证据。

2017年1月,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共32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

32份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为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均称自己是受该公司派遣的工人,在鄞州某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直至项目结束该公司拖欠了各工人工资几万元至二十几万元不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0万余元。各原告的诉请除了金额差异外,诉状内容均相似。

不过,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疑点:起诉状均非工人本人签名,其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并非原始材料,系班组长徐某事后补写。更加蹊跷的是,在同一时段,有部分工人在相距几公里的两处工地竟然都出现了考勤记录。

事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班组长徐某指使他人伪造多名工人的考勤表、工资单,捏造上述工人工资未结清的事实,后使用相关伪证先申请劳动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徐某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还有的劳动者制造大量“循环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

“利用这一规定,有的劳动者离职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向原用人单位索要一次工资报酬。”姚岚说,“还有的劳动者突然起诉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存续,索要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结果一查发现,劳动者已经入职新的单位了。”

花15元诉讼费,至少能拖两三年

不诚信行为并非仅出现在某些劳动者,一些用人单位也试图以此规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用人单位设立关联公司,甚至使用同一办公场地,让劳动者与多家公司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便推出没有实际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应诉。

去年5月朝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子,涉及一名劳动者和4家公司主体。

刘涵(化名)与北京智某体育产业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最后法院追加了其他3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几家公司名称中均有“智某”。

刘涵说,自己先是与浙江智某车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应公司要求在合同到期后,与北京智某体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这期间,我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

法院查明,这4家“智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最后认定几家公司为关联公司。

“一些单位混淆用工主体,往往让劳动者维权时‘蒙圈’,陷入不知道该告谁的尴尬。”姚岚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过劳动争议诉讼诚信缺失现象分析。民三庭庭长刘东民称,“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严重失衡,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诉讼优势。一方面因为掌握着充分的管理资料可进行充分举证,另一方面又可从事一些妨碍法院正常审理的活动。”

在审理案件中,大兴法院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委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恶意利用诉讼权利,在仲裁结束后又提起诉讼,阻止仲裁裁决生效。

法官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部分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拒绝调解,即使对明知必败无疑的案件,也一定要将“一裁二审”程序全部走完。有用人单位甚至直言,“我就花15元诉讼费,能从一审一直耗到执行,至少能拖两三年。”

“只有好的制度是最可信的”

目前,在我国许多法院打官司,都会收到一份诚信诉讼告知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从立案到诉讼过程中,法官都会提醒诉讼参与人遵守诚信诉讼义务。

即便如此,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还是偏低。记者了解到,依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严重程度,法院会分别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训诫的方式最为普遍,震慑力度偏轻。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较少。起诉条件低、立案审查宽松,诉讼费用极低,这导致一些当事人不认真对待诉讼。

“降低诉讼费本是为了更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意图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打得起官司。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一方面使用人单位拖延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也为个别劳动者滥用诉权、采取恶意诉讼进行索赔开了方便之门。”姚岚说。

不过,已有法院在探索惩治不诚信诉讼制度上迈出了一步。

今年6月,浙江余姚法院发布浙江首个不诚信诉讼“黑名单”,14人上榜被曝光。“榜单”显示,不诚信诉讼“四宗罪”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隐瞒事实和故意错误提供或不提供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上榜的14人均被采取了罚款或司法拘留措施。

在审判实际中,某些单位的用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机会。刘东民表示,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对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伏笔。

“规范用工是关键。”姚岚表示,比如企业要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订立和解除劳动关系时都要按规定按程序进行,“只有好的制度是最可信的。”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打官司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找律师可靠吗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