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5:04:55来源:法律常识
丁秋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在春暖花开的日子里,李文亮被评为烈士。
抗疫期间,医护人员不顾个人安危,逆行出征,敢于担当,无私奉献,用生命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信息爆炸的今天,互联网有记忆,但是我们是鱼的七秒记忆,遗忘意味着背叛。
然而,疫情期间,某知名大V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李文亮烈士的事实,多人点赞转发评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誉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英雄事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体现,知名大V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用法律保护英烈的尊严
一、首先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应否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责的法律依据是: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有关精神,评定李文亮等14名牺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为首批烈士,其英雄事迹和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
二、其次家属或检察机关可以就侮辱李文亮医生的人提起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诉讼。
其条件和程序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某知名大V在微博中,故意发表带有侮辱性言论,恶意歪曲事实,诋毁烈士形象,侵害了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按照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大家在李文亮医生的微博下面哭墙,李天时说:“李医生,今天是4月8日,武汉解封了。”
清明节的那一天,全国公祭,一个武汉小姑娘奔向大街,在晃来晃去的镜头中哭喊:“武汉死了又活了,武汉,不灭;你好,永不消逝的李医生。”
李文亮医生是好人,一个像我们一样过着平凡生活,却因这次疫情展现出平凡人的伟大的好人。
烈士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