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7:31:00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19年7月,合安高速有一段道路进行施工,致使相关路段限速、服务区临时关闭,合肥一名律师认为,该高速公路当时未达到高速公路标准,但是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高速)仍向其收取道路通行费,遂将皖通高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这笔费用。4月28日上午,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皖通高速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本案原告吴飞是合肥一名律师,2019年7月13日,他从合肥驾车去安庆。7月14日晚,又驾车返回合肥,并于当日21时许从合安高速金寨路收费站驶离高速,缴纳了75元道路通行费。
原告诉称,其从马堰互通立交(庐江县境内)至方兴大道互通立交(合肥市境内)高速路段全程近51公里处于道路施工状态,全线限速80千米/小时,部分路段甚至限速60或40千米/小时,并未享受到高速公路120千米/小时的服务。且沿途的丰乐服务区临时封闭,致使其无法在返回合肥途中休息或为车辆加油。原告在晚间行车期间,还发现道路施工未隔离、挡光等,导致晚间行车时对向车道远光灯带来安全隐患。
原告认为,其上高速想要的就是享受高速公路的完备服务,合安高速并未达到服务标准,但是皖通高速仍然按原标准收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75元道路通行费。
庭审中,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被告辩称,被告在事发前就发现合安高速道路施工情况,仍然选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对被告服务的认可。此外,被告收取原告道路通行费是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收取,收费路段和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确定。施工路段限速公告及收费在收费站、相关路段及媒体上进行过公示。
对于原告提出的道路隔离、挡光的问题,被告辩称,道路施工经过规划设计,在弯道及事故多发路段有设置挡光设施。
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在陈述意见时,原告请求法庭依法裁决,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最后,法官征询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拒绝。
该案当庭未宣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