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民法典直播,民法典剪头发

时间:2022-10-18 10:05:11来源:法律常识

核心提示:

民事主体享有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 理发“被直播”拒绝不是矫情,是权利

剪个头发,还要被4部手机对着直播?

近日,一女子到理发店剪发,发现理发师竟同时用4部手机对着自己直播,她要求停止直播,却遭到理发师拒绝并嘲笑她“落伍”,还称:“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此事在社交平台上引发广泛讨论。

不可否认,现在是全民直播的时代,有人直播带货,有人直播健身,有人直播唱歌,有人直播日常生活……理发师借直播手段进行自我推销、吸引顾客,无可厚非。但是,其不征求消费者同意“率性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对公民个人权益保护的红线。

民法典对公民肖像及隐私给予充分保护,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老百姓,任何人都有对“被直播”说“不”的权利。

【典型案例】

某体育公司的员工将会员黄某微信朋友圈所发健身前后胖瘦对比照片擅自转发,用于宣传体育公司健身效果。黄某以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为由起诉该体育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个人健身前后对比照片,但系其自主决定将自己信息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依据一般习惯及具体案情,并不能推定黄某同意他人转发其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体育公司员工擅自将黄某对比照片转发至其朋友圈,利用黄某信息进行营利,客观造成黄某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传播扩散,该转发行为有一定过错,并对黄某造成一定影响,侵犯黄某肖像及隐私权,最终判决体育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向黄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黄某500元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静

“如果理发师在直播时不提前征求消费者同意,显然是侵权的。”张静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享有对自己肖像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也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剪发过程,制作使用了消费者肖像,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及隐私权。由此可见,消费者不想进入直播镜头,要求理发师停止对其进行直播,属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要求,合法合情合理。

张静表示,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不断成为全社会共识,是现代民法关注的重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受其性别、年龄、种族、籍贯、身份、职业地位、文化程度的影响,即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肖像权、隐私权,普通老百姓和公众人物的权益应该得到公平地尊重和保护。实践中,因为公众人物、政府公务员等群体与社会秩序、社会风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需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适当克减,有时可能还要让渡部分肖像权、隐私权等,而普通老百姓则无需让渡,应受到完整保护。理发师所说的“不是明星没啥可怕的”,是对肖像权及隐私权保护的误解。

有人认为,如果直播不用于营利,就不侵犯自然人肖像权,这也是对法律的误解。张静分析,民法典并未将“以营利目的进行使用”作为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要件。因此,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进行直播,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将构成对肖像权侵害。

直播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观众群体,连接着未可知的公共地带,通过直播把个人生活场景放置于广阔的网络空间,任何的细节都有被无限放大的可能性。张静表示:“显示个人特征的面部信息未经允许被上传至网络端,势必会给个人信息和隐私带来巨大风险。互联网不是人们规避法律与道德的空间。司法实践中,人肉搜索、恶意剪辑、网络暴力等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普通人在进行直播时一定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侵犯他人正当权益。”

“一旦发现自己‘被直播’了,大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张静说,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对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进行保护,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行为。民事主体在其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可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损害的权利。为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普通民众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并进行赔礼道歉,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谋利的,也可要求相关赔偿。

“人人都有摄像头,不代表直播行为没有禁区。”张静再次提醒,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当直播内容涉及他人时,无论对方是什么身份,都需经过对方允许才能进行直播;当他人明确拒绝时,要及时停止自己的直播行为,否则就会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另外,不得在直播过程中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如果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我们身处“万物皆可播”的时代,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播可以突破公序良俗的边界,更不意味着人人都应该接受摄像头的“注视”。人与人之间,还是应保有基本的尊重与边界感——拒绝越界“直播”,不是矫情,是权利!(记者 陶玉琼 田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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