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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6 07:39:47来源:法律常识

“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杭州这家法院出庭的“技术参谋”不一般

2020年9月8日,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聘任兼职技术调查官。

在你的印象中,法院的庭审现场什么样?都有哪些人员?原被告、审判长、书记员、陪审员……而在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案件时却不太一样——在法官助理边上还有一个位置,专门留给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因何而设,他们是干什么的?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是法律问题常常与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而技术问题的判断,不仅直接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还有可能决定判决结果。对于大多数不具备专业技术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来说,如何准确快速地把握技术要点,查明技术事实,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为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9年5月开始,陆续向社会公开招聘了4名技术调查官,并面向在杭高校、科研机构聘任了31名专家教授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涵盖计算机、机械、医药、电学等多个专业领域。

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技术调查官阅读案件卷宗、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庭审和调查……日益成为破译知识产权案件“技术密码”的关键人。两年来,他们共参与了960余件技术类案件的事实查明工作,出具书面技术调查意见260余份,提供技术咨询300余次,参与调查取证、保全勘验80余次。

技术调查官在审判团队中扮演什么角色?他们怎么“翻译”技术难题?工作中会有哪些感受?从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杭州这家法院出庭的“技术参谋”不一般

兼职技术调查官——浙江大学教授何俏军(前排右一)参与某涉医药领域纠纷的庭审,并主持专业技术比对。

法官断案有了“技术参谋”

一个黑红相间的车上儿童安全座椅被现场拆封,摆放至法庭中央。

这是一起专利侵权案的关键证物。去年11月,宁波某婴童用品公司诉嘉兴某儿童用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在杭州中院开庭。

被告出售的这个座椅究竟是否侵权?在控辩双方上演了一场针锋相对的举证质证后,法官席上坐着的审判长——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邓兴广宣布,接下来的技术比对环节由技术调查官姜妍“主持”。

主审法官暂时“转交”庭审问询权,这是杭州中院正式聘请技术调查官后,经常出现在技术类案件庭审现场的画面。“这类知识产权案件因涉及医药、机械、计算机等诸多技术领域,经常会出现大量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技术问题的审查判断需要专门知识。”邓兴广认为,除了在庭前提供技术咨询,让有专业背景的技术调查官主持技术比对环节问询,可迅速查明有关技术事实。

“请原告明确权利要求。”在姜妍的问询下,原告代理律师主张涉案专利6项权利中的3项权利,包括底座、椅背、转盘、凹腔、锁位等,简单来讲,就是可以实现此座椅360°可旋转功能的所有设备与结构设计。

一份专利文献“面对”一件实物,各个部位如何对应?技术争议焦点是什么?……具有机械和法学双硕士学位的姜妍认为,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关键在于两处,即同轴固定连接的技术特征和实现转动的操作方式。

这样的“精准定位”,让“绕脑子”的技术问题一下子变得清晰起来。其间,被告辩称自家产品的下转盘是无轴的,而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同轴固定连接”,应理解为安装柱、下转盘上均设定有轴,因此不构成侵权。

对此,姜妍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认为,对于“同轴固定连接”,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为必然有轴。慎重起见,庭审前,她除进行充分的阅卷、详细梳理案情等外,还以“同轴”为关键词查询了权威的文献数据库,在查得的200余篇儿童安全座椅领域内的专利文献中发现,所用的“同轴”并非指必然具有轴。

在操作方式上,姜妍也从专业角度给出了判断:虽然原告专利说明书表明,通过手拉动的方式实现锁位凸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而被告出售的产品与此不同,是通过按压锁位拉手上的红色按钮,但两者技术手段基本相同,也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

据此,法官很快作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判断,也就是说,被告侵权成立。

除了担任庭审时的“技术参谋”,技术调查官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有意思的是,经过技术调查官的专业判断,一些案件当事人当场表示撤回起诉。

一边是情绪激动的被告,一边是要从几十米长的书本装订机械流水线中找到涉案专利构件,而对于该构件,专利说明书对其结构仅进行了粗略描述,在流水线所处位置及与其他部件的配合关系均未说明。

面对今年1月发生的这种取证调查情况,以前“头都大了”的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吴联倘,现在却一点也不愁——在他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同时,一旁已有准备的技术调查官尹荔正忙着取证。

“在得知要参与调查取证后,我就对涉案专利的相关审查过程进行查阅分析并检索了相关数据库进行更深一步地研究,并结合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多年的专利实质审查经验和在工厂生产一线的实践经历,厘清了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尹荔说。

现场,他快速且精准地找到了隐藏在机器内部的涉案专利构件,并在拆解过程中发现了该构件缺乏专利里面的重要部件。据此,法官当场与原告联系,一番沟通后,对方表示将撤回起诉。

“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杭州这家法院出庭的“技术参谋”不一般

专职技术调查官姜妍(右二)在庭审现场进行技术比对。

70天背后的“意见价值”

对于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许多人知之甚少。

早在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技术调查官制度正式建立,而2019年5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则将有关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

6年前,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在国内法庭首次亮相。庭后,有旁听群众表示,看着技术调查官和双方当事人用专业术语“有来有往”,感觉特别牛。

也有人疑惑,知识产权案件早已有之,为什么选在这个时间点设置技术调查官?以前遇到技术难题时,法官是怎么解决的?相比之下,技术调查官有什么优势?

任何一个新事物产生,总有独特的时代背景。从时间轴上看,技术调查官制度与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相伴而生。有专家认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集中受理、集约审理和统一裁判的特点,对专业化、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技术调查官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助力。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10多年,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李奕遇到过各种技术难题。之前,除花大精力自个儿琢磨外,主要通过技术鉴定或技术专家库来解决。

“但都存在短板。”在她看来,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仅靠法官现学现用肯定不现实,而受地域、时间等因素限制的“外援专家”和成本高、耗时长的司法鉴定,有时给出的意见与案件的“融合度”不高。

去年6月,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按理说,这起案件已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不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的,但胥明证还是以此身份出现在了庭审现场。

原来,该鉴定报告仅出具了代码相同率达到10%至70%的文件数、所占比例等,但并未作出相同或不同的最终判断。“一般情况下,针对这种相同代码比例小且同一性特征不明显的情况,鉴定机构往往不做结论,而是交由法院判断。”胥明证说。

难题,又被交还给了法官。先不说他面对一行行代码,以及大量计算机专业术语时的一头雾水,就连曾在企业从事计算机编程多年的胥明证,根据鉴定报告中20%的总体代码相同率等分析,再加上被告辩词,第一感觉也是不侵权,但仍存疑虑。

胥明证不再盯着鉴定报告中那些达到一定比例相同率的文件,而是对双方源代码进行仔细阅读比对,又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对代码的表达限制情况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审查代码中的同源特征信息,发现了鉴定报告中未提及的一些特征性缺陷等情况。最终,在对双方抗辩过程中提出的证据、意见一一斟酌并综合考量之后,他给出了清晰明了的意见。据此,法官作出了侵权判断。

事后,该案法官在复盘时,也曾设想若寻求外援专家会怎样。“一方面不确定他们有没有时间分析,另一方面,在未全程参与的情况下,较难确定最适合案件的对比分析方法。”

不同于其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速度越快越好,不然许多新技术会在漫长的诉讼中变成旧技术,从而让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杭州中院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的案件,所需天数平均约为110天,而由鉴定机构参与案件审理所需天数平均约为180天。

“当然,专职化并不意味着技术调查官可以包揽一切。”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师周亦鸣认为,一个案子审理要做到公正高效,需要多样化的技术事实核实手段,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调查、技术鉴定,甚至有时需要多种方法并用,其目的就是在客观、科学、中立的原则下对案件中技术事实进行确认。

“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杭州这家法院出庭的“技术参谋”不一般

专职技术调查官尹荔(左二)前往杭州某工地进行现场勘验。以上图片均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为不断迭代的前沿科技而生

在杭州中院,有一项技术调查工作,目前只有姜妍一人可做:对专利权稳定性进行预判。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中。这种专利更重视实用价值,对创造性和技术水平的要求比发明专利低,我国对其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不做实质审查,所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往往会釜底抽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判定原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专利权是无效的,被告自然没侵权,也就没有必要打官司了。”法官梁坤告诉记者,以前因无法对是否无效作出预判,为不影响审理期限,只能按部就班安排开庭,如果最终判定无效,无疑浪费了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时间。

而姜妍的到来,让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根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无效审查、实质审查复查10多年的经验,她对这些申请无效的专利权作出预判,为法官提供依据:如果无效可能性不大,照常安排庭审,反之,则可将庭审时间排后。

由此可见,技术调查官虽为适应不断迭代的前沿科技而生,但同样具有局限性,用他们的话来说:“这是一种‘技术恐慌’。”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主要从增加人数、扩大领域范围来解决,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的“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 “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交流人员为主,兼职人员为辅,志愿者为补充”模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在编技术调查官为核心的技术团队”模式等……

去年9月,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聘任了浙江大学教授何俏军等31名兼职技术调查官,这些来自化学、医药、光学等领域的学科精英,扩大了审判法官可申请技术支持的案件类型。

对于主要擅长机械、计算机专业领域的专职技术调查官来说,随着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多学科、多领域专业知识,这些专家的加入,缓解了他们的“技术恐慌”。作为最早加入杭州中院的专职技术调查官,曾协助法官办理了几百起案件的易云杰,没想到被一起“浴霸控制开关”专利纠纷案卡住了。

第一次庭审是在去年8月,曾在机械类企业研发部门从业多年的她,顺利完成了机械方面的技术事实查明和技术特征比对,可到电路模块比对时,对电气技术并不擅长的她却遇到了难题:原告既无法提供电路图,也对被告提供的对应电路图不认可。这样的问题,在曾任职大学电气工程专业副教授的兼职调查官加入后,很快得到了解决。

在易云杰看来,“技术恐慌”不但来自不熟悉的领域,即使是个人擅长领域,浩如烟海的专业知识也会不断带来紧迫感。“只有对该领域研究深且广,才能对案件保持中立客观。”

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登远代理的知产案件中,有10余起在杭州中院开庭时均有技术调查官参与。在他看来,让案件在技术事实的认定上更加中立、客观和科学,是聘任技术调查官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需要技术调查官具备专业的技术类学科背景,还需要坚持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的主导作用。

他建议,可以将法官对于技术调查的感受反馈、技术调查官与法官的沟通情况、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的质量和数量等多个因素纳入考核范围,以进一步提升技术调查官在技术调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专业能力。

为加强法官和技术调查官的沟通,杭州中院不断从考核、流程设置上进行完善。“在专利法中,有一个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概念,既不是本领域中的专家,也不是普通的大众,而是一种虚拟的‘中人’。”李奕告诉记者,只有经常沟通,法官才能从这个角度加强引导,使技术调查官们摒弃倾向性,对熟知或者感兴趣的技术内容保持客观公正,“这也是破解他们‘技术恐慌’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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