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9:38:07来源:法律常识
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扬州仪征市新城镇境内,一名员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赔偿135万元,但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归公司所有。7月29日,死者家属发现, 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将达到160余万元,公司竟想“赚”25万元。近日,现代快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公司之所以要这么做,目的是规避用工风险,这次安全事故相关执法部门处罚金要从赔偿款里支付。
独子在工地意外身亡,公司赔偿135万
7月7日,扬州江都的曹某夫妇得知噩耗,工作还不到一年的儿子小曹,公司在贵州安顺G321马木公路改扩建工程现场发生事故,小曹被工地滑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不幸身亡。
曹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孩子今年24岁,2018年从沈阳某建筑大学毕业后,进入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成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并长期在贵州安顺G321马木公路改扩建工程现场工作。据孩子父亲曹某介绍,事故发生在7月7日晚上。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家属通报称,小曹当晚在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时被滚落的巨型钢管砸中头部,事故发生后小曹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失去独子的曹某夫妇悲痛欲绝,在亲属的陪同下赶往贵州处理善后事宜。据曹某介绍,儿子死后,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一开始只愿意赔偿80万元,后由亲属出面与公司进行商谈,并签订了一份“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协议的甲方为“ 扬州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议内容显示双方一致认为小曹在贵州省安顺市工地死亡构成工伤,甲方已为死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甲方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工伤赔偿和补偿费用为135万元,丧葬费用及亲属来往贵州处理后事的相关费用共7万元。
协议中还注明死者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理赔和商业性保险的理赔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不得在此之外向甲方或保险部门再主张保险赔付款。
公司从保险部门可获得160余万元赔偿
协议签署后,曹某夫妇操办了儿子的丧事。而在小曹下葬的当天,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拿来了一份没有填写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让曹某夫妇签字,将保险金的权益转让给公司。
本来协议中已经规定保险理赔由公司来办理,但一张空白转让协议让曹某夫妇心生疑虑,莫非公司在故意隐瞒什么?
7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和曹某夫妇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该公司团险部工作人员吴春国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为小曹购买的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额为80万元,而曹某则表示:“当时在贵州协商赔偿时,公司表示商业保险只有十来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从扬州社会保险部门了解到,小曹的工伤赔偿款大概在80万元至85万元,也就是小曹的死亡可以工伤和商业险理赔160多万元,而公司共赔偿曹某夫妇135万元,这中间公司至少“赚”了25万元。
多下来的赔偿金要拿去缴罚款
现代快报记者陪同曹某夫妇来到仪征市新城镇,找到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闵女士称,小曹的意外死亡他们很同情,至于公司为何要从商业保险中“赚”取一笔费用,是因为这次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处罚,加上处理事故的一些间接费用需要从中支出,这也是公司给员工保高额保险的初衷之一。闵女士还说,这么做的也不是他们公司一家,当地也有别的公司这么操作过。
该公司赵姓负责人也表示,公司给员工投保高额意外险,就是为了规避企业的风险。至于保险赔偿金和实际赔偿款之间的20多万差额,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处理事故是有很多花销的,那么多人的吃住行都要花钱,还要缴纳相关部门的罚款,差额就是用在这些地方。“不然我们要买这个保险干什么用呢?”
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练文杰表示,一切以赔偿协议为准,如果曹某夫妇还有其他诉求,可以寻找合适的渠道。对此,曹某夫妇表示将走法律途径。
拿保险赔偿金缴罚款是不当得利
那么,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公司可不可以拿员工保险赔付款来缴纳罚款呢?
扬州石塔律师事务所郭雩表示,如果双方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赔偿款归公司所有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公司利用信息差,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受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关协议,受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如果按照死者亲属的表述,当时他们并未看到保险合同,也不知道真实的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公司拿员工的死亡赔偿款来缴纳罚款或者挪作他用,是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在感情上更是让人难以接受。
针对此事的进展情况,现代快报将继续追踪。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