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4:59:19来源:法律常识
民告官,举证责任由“官”承担
《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该条款落到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上是指:被征收人提起诉讼,征收方要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材料。如果征收方举证不完全或不能提供证据,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征收方不出庭应诉,应承担败诉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条规定放在征地拆迁中的实际意义在于:在很多安置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得不到合理补偿。除了行政程序上的问题,还有就是政府征收工作负责人没有充分了解当事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从而使得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另外还有,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歪曲了上级政府的意见,使补偿金额大幅度降低。
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让当事人能有与直接负责人,对安置补偿问题,进行直接的沟通,被征收人可以表达自己的实际困难,也避免基层人员对补偿方案的歪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而言之,无论征收方是否出庭应诉,对被征收人补偿问题的解决都是非常有利的。也因此,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才是你维权的制胜法宝。
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咱们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方提供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时,往往会被动地选择拒绝签署补偿协议。认为这样一来拆迁进程就会变缓,个别着急进行项目建设的行政机关就会妥协,单独承诺给个别不愿意妥协的被征收人以高价补偿款。但事实上,可能完全相反,行政机关会选择通过一些违法行为来迫使或者逼迫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
而对征收规定及政策并不熟悉的被征收人一时间就无法应对。在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时,一直拖着是没有什么效果的,拖着征收方不签署补偿协议非但不能提高补偿金额,还可能其他方面的麻烦,所以想要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的话,做到知己知彼、尽早出击才会有更好的效果,主动达成被征收人的期许。
一、获知征收方下发的相关征拆文件
二、根据征拆文件,从法律层面具体分析征拆过程中相关的违法点
三、找出个别违法点后,尽早争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还应当注意提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已经经过60日的复议期,其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仍需提起诉讼的,应当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此提请广大的被征拆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
在办案过程当中,许多被拆迁企业主都很困惑,遇到违法拆迁、违法补偿等行为该如何处理?如何争取合法利益往往是摆在企业主面前的一道难题,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希望能够帮到这类企业。如有需求请致电详述,以便对症下药,帮您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
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企业拆迁不是一定要诉,诉只是途径,不是目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合理满意的结果。在不清楚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多了解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建议各位一定要找专业的政企纠纷律师团队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