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5:19:0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其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宅基地被强制拆除一案。蓝秦律师接受委托后,以皇姑区政府和陵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详情如下,原告位于沈阳市××××号的宅基地房屋面临征收,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2020年1月16日,原告房屋被身份不明人员偷拆,事先原告未接到任何跟拆除有关的文件,也未有任何单位声称对拆除承担责任。
违法行为发生时,原告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对自己房屋被非法拆除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接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回复,2020年6月1日原告以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4日庭审中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说明拆除原告案涉房屋是本案两被告,并说明因政府参与拆除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拿到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经法院盖章后自愿撤诉。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协议,也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未对原告进行告知,强拆原告房屋,致使原告家具等附属物毁坏灭失,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认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依照上述规定,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只能指定有关部门代修危险房屋,而不能以拆除危房为由,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且,《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未对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直接拆除原告的房屋,违法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认定案涉房屋属危险房屋,但案涉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皇姑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职权,且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征收补偿中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故该强制拆除行为应该确认违法。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法律对于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职权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建议,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切忌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公信力,让老百姓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