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6:27:33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碰到一位当事人咨询,他们是孩子的外祖父母,孩子母亲和祖父母都已经去世了,孩子跟随父亲生活。
但父亲对孩子不管不问,而且父亲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基本没什么经济来源,偶尔还对孩子有暴力行为。
外祖父母心疼外孙,看不过去,想自己抚养外孙,以慰女儿在天之灵。
但孩子的父亲才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外祖父母能争取抚养权吗?法律有相关规定吗?
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但这个案件中的父亲已经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即便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履行抚养义务,也实际无法履行,并不能实际保障孩子的权益。
因此,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在孩子父亲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有抚养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作为外孙,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外祖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比如给付抚养费等。
但这和外祖父母直接抚养外孙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此时,父亲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并不足以改变现状。只有撤销不合格法定监护人,才能根本改变现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初步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后果及变更监护人进行了规定。
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总则,进一步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救济措施及路径进行了明确。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在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其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依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依据民法总则上述两条规定,外祖父母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父亲存在不具备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即可要求法院撤销父亲的监护资格,此时,外祖父母才能够顺利地实现其直接抚养教育其外孙的目的。
但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外祖父母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孩子的父亲对孩子有暴力、谩骂行为;孩子父亲不给孩子上学;孩子父亲不当引导孩子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等。
可以通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邻居、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及其他渠道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目前的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况等内容。
切忌仅凭一方之词,而无任何依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如果外祖父母不能证明孩子的父亲存在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形,法院也无法支持外祖父母的主张。
当然,除了提起诉讼,外祖父母也可寻求相关部门协助,与孩子父亲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孩子抚养教育的问题,共同努力保障孩子的权益。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必须充分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