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7:36:05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海门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该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2015年7月份,被告人季某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期间,以办理社保手续为由,从该分公司骗得公司公章,并在两张空白纸上分别加盖了公司公章。后被告人季某因其个人欠款在其中一张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上向被告人施某出具一张人民币18万元的借条,并与被告人施某约定,如到期欠款无法归还,被告人施某可起诉悦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由该公司偿还。同日被告人施某又要求被告人季某在借条中增加借款理由,被告人季某遂在另一张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上向被告人施某出具一张人民币18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施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合肥分公司偿还二张借条上的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逾期利息。海门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缺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要求某餐饮管理公司合肥分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逾期利息,某餐饮管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后案发。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施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并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和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违背了社会诚信道德原则。公民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主管意识和行为方式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林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