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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6 17:52:33来源:法律常识

奉化检察一案件入选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二批)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当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使命,也是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检察模范生的必然要求。宁波检察机关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主动作为,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落具体,在办案中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效果明显。现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供学习借鉴。

案例一:某海鲜网络科技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加强涉企案件经营性评估,助企业促生产稳外贸

案例二:某矿业公司、徐某某非法采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稳预期保市场主体

案例三:吴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活用”司法举措,助企业消除上市“隐患”

案例四:某纺织品公司、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用“法度”传递“温度”,精准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五:舒某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助力企业资金安全防范

案例六:某金融机构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系列案——为金融机构“排雷”,稳定金融秩序

案例七:某建筑公司与某设备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助力企业取得执行款,服务保障复工复产

案例八:某公墓违法用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九: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十:王某某等人司法救助案——助力脱贫攻坚,保障基本民生

案例一

某海鲜网络科技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加强涉企案件生产经营性评估,助企业促生产稳外贸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浙江某海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人黄某某、邱某某的经营管理下,以跨境电商零售的名义,从加拿大大批量进口龙虾,储存在该公司位于慈溪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内。之后,经黄某某、邱某某决定,公司利用徐某某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制作虚假个人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给海关部门,伪报成个人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将龙虾运输至慈溪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外,再对外销售,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龙虾约81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案发后,经电话通知,黄某某、邱某某、徐某某主动到宁波海关缉私局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且补缴税款。

【办案过程】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快速审查案卷证据,依法告知涉案企业及其涉案人员诉讼权利。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依法讯问时,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对涉案企业进行办案风险评估。通过审查、讯问、与侦查人员沟通等方式,得知该企业设立在慈溪加工保税区,目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各项开支较高,黄某某同时还经营其他民营企业,因本案尚未结案,也受到较大影响。办案中,企业负责人黄某某请求对企业从轻从快处理,便于其继续开展对外贸易。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涉案企业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补缴税款,属于可诉可不诉的情形,而且不起诉确实有利于涉案企业及其经营者更好开展外贸业务。2020年1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企业、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副本时,结合涉案企业的情况,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做好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同年3月,经电话回访,得知目前黄某某所经营的企业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外贸订单也逐步增加,企业生产经营得到较好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深入践行“少捕慎诉”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开展办案风险评估,快审快结,依法对涉案企业、涉案人员均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同时,案结事不了,对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进行跟踪,让企业复工复产落地落实。

案例二

某矿业公司、徐某某非法采矿、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稳预期保市场主体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高桥镇某村书记的职务便利,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人民币40万元,为张某某在经营山矿产开采过程中提供照顾。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经营某矿业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某矿山采矿过程中非法越界采矿30.97万吨,非法获利人民币309万余元。2019年,海曙区监委在查办徐某某受贿案时,因其犯罪事实不属监委管辖,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对徐某某刑事拘留,徐某某主动交待了其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办案过程】

2020年1月3日,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期间适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通过走访了解核实某矿业有限公司系海曙区高桥镇企业,经营非金属露天矿山,进行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的露天开采、碎石销售、混凝土加工制造等,先后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2019年度该企业总产值超亿元,系辖区纳税大户,且2020年拟增资投产一产值逾4000万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如对徐某某继续羁押导致企业停产,不仅严重影响百余名工人生计,企业也将错失发展壮大机会。疫情期间,该企业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向多家医院捐赠口罩等防疫物品价值20余万。另查明,该企业非法采矿的行为已经受到国土部门罚款3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结合上述情况,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告人徐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徐某某被释放后立即投入复工复产以及增产工作。同年6月16日对被告单位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徐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6月28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对单位和个人共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该矿业公司复工率已达90%。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通过一线走访调查,准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采用量化方式,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羁押期间表现、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程度和持续壮大经营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科学评估羁押必要性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有效助力该企业最大限度克服疫情影响,及时复工复产,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的司法担当和司法温度。

案例三

吴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活用”司法举措,助企业消除上市“隐患”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宁波某电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97余万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将其所持有的某电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仑区某上市后备企业。2018年12月,某电子公司因被告人吴某某经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刑事立案,给上市后备企业正在全力推进的A股上市项目带来重大“隐患”。

【办案过程】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上市后备企业面临两大“痛点”:一是某电子公司税务违法,拖延集团上市进程,可能导致上市进程中途夭折。二是补缴税款金额大(税款和滞纳金累计已达680余万元),且损失不可控。经调查,被告人吴某某在转让某电子公司股权时,承诺对其经营期间的一切税务问题负责。根据该承诺,上市后备企业需在某电子公司补缴税款后,方可向吴某某民事追偿。为此,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督促吴某某先行补缴各项税款680余万元。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考虑吴某某现金周转困难,经与北仑区人民法院沟通,由法院先行解除吴某某查封在案的房产,并建议吴某某将所解封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尽快补缴滞纳金。吴某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在房产解封后一周内即补缴了滞纳金280余万元。同时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提议吴某某补缴全部税款后,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由吴某某代缴某电子公司应处的罚金。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0日提起公诉,同年6月3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8万元,相应罚金由吴某某代缴,并对吴某某个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单位系正在筹划上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企业上市进程。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避免了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精准“搭脉”企业需求,“灵活”确定补税方案,既挽回了国家损失,又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上市造成的负面影响。

案例四

某纺织品公司、吴某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用“法度”传递“温度”,精准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24日,吴某某在经营奉化某纺织品公司期间,为减少公司税负,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9%左右的开票手续费的形式,从慈溪某针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万余元,抵扣税款37万余元。

【办案过程】

奉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加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紧急复产复工,免费为生产口罩客户提供原材料及生产、加工技术支持等,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补缴了相关税款。2020年4月30日,鉴于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已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且在疫情期间做出较大贡献,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坚守司法底线的前提下,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合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本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其公司人员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感谢检察机关秉公办案,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坚守“法度”底线的前提下,坚持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以司法的可期待性,对冲市场主体预期的不确定性,依法运用不起诉裁量权,让企业安心安稳生产,帮助企业步入生产经营“快车道”,用司法“温度”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舒某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职务侵占案

——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助力企业资金安全防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在担任某营销有限公司终端部部长一职时,收受供货商的回扣33万余元,同时在2011年至2017年6月期间,舒某某又伙同自己部门的三名下属,非法侵占公司财物36万余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企业内部存在相互监管缺位、审查制度不严等问题。

【办案过程】

2019年11月26日,余姚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请批准逮捕,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3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直重视生产经营,却忽略了对员工的监管和教育。2020年5月20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实地走访了涉案企业,并为企业送达《余姚检察服务民营经济白皮书》,就企业风险防范问题提供对策,提出了组织普法教育、规范职权范围、审查工作实质化等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监管漏洞。同年6月9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不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倾听企业心声,深入了解企业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及司法需求,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切实保障企业利益,防止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和财产损失,获得企业的积极反馈,在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工作中贡献检察力量,为民营企业有力防范资金安全提供了一道司法屏障。

案例六

某金融机构违法发放、骗取

贷款系列案

——为金融机构“排雷”,稳定金融秩序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办理当地某金融机构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系列案件8件20人。审查案件时发现,2010年至2016年期间,该金融机构中具有贷款审批权限的高层管理人员明知亲友不具备相关贷款资质,仍与其串通,找人顶名、冒名申请贷款,向下级贷款经办人说情打招呼。而贷款经办人在明知申请贷款的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批通过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涉案金额超1.1亿元,涉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共6名,给该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办案过程】

上述系列案件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2020年4月2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经多次与该金融机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单位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情况,研究案发规律特点,找准管理漏洞和发案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规范贷款审批、强化资金监管、堵塞管理漏洞的检察建议。近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该金融机构的检察建议回复函,表示已采取整改措施21项,修订制度459个,改造业务流程74个,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至此,象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违法发放、骗取贷款系列案提出的检察建议已基本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主动作为、“对症下药”,深入分析研究案件背后的监管漏洞,为金融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强化资金监管、堵塞漏洞开出“处方”,推动金融机构内部整顿,得到该金融机构的充分认可,有效护航了县域经济平稳发展。

案例七

某建筑公司与某设备公司建筑施工合同

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

——助力企业取得执行款,服务保障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宁波某建筑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介入监督一起民事执行案件,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查明:该建筑公司与某设备公司之间有500余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裁判胜诉后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此期间,自然人刘某以设备公司为被告,先后提起八件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总额达到1110余万元,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立即申请执行该1110余万元债权,以此参与设备公司财产拍卖款的分配。该建筑公司认为刘某与设备公司之间的八件民间借贷纠纷涉嫌虚假诉讼,直接影响了其作为债权人的权益,于2019年4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执行局回复正在审查该执行异议申请,该建筑公司因一直未取得执行款,导致企业资金困难,甚至无法支付工人工资。

【办案过程】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某设备公司与自然人刘某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10月22日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重审上述八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将该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暂停刘某参与执行款分配,并尽快启动对该建筑企业执行款分配工作。2019年11月8日,法院复函采纳了该检察建议,但在执行款分配问题上,认为根据相关执行工作要求,在未查明虚假诉讼事实并改变原判决的情况下,不适宜启动财产分配程序。经与法院多次沟通协商后,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执行财产分配,建议先提取保留刘某的执行款份额,再将拍卖款按比例在其他债权人之间先行进行分配。2020年1月,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启动了对某设备公司的拍卖财产分配程序,该建筑企业拿到了执行款共计110余万元,资金之困这一燃眉之急得到缓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认真梳理涉企案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主动介入监督,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真正解决民营企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将服务落到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急需处,助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案例八

某公墓违法用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2011年,镇海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某公墓管理处未经审批,占用该区汶溪村3000余平方米土地建造公墓1000余穴。同年12月,国土部门对某公墓管理处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1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罚款68570元。某公墓管理处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第1、2项处罚决定,亦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地并拆除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内容,由当地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后当地镇政府未组织强制拆除。至2019年底,当地村民就此事一直信访未果。

【办案过程】

2019年12月,有村民在民生E点通发帖,反映某公墓管理处非法占地建造公墓,影响村民居住环境,要求法律监督。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后,向镇海区人民法院、镇海民政局、某公墓管理处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向村委会和村民了解情况,并通过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后发现某公墓违法用地事实清楚,但公墓已经建成出售,拆除公墓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亡者亲属情感上难以接受,且镇海区土地资源紧张,迁墓会引起其他用地矛盾,增加迁移成本。鉴于汶溪村经济基础薄弱,镇海检察院建议某公墓管理处与汶溪村成立结对共建单位,双方以村企结对扶贫方式,由某公墓管理处每年拨付一定金额,用于汶溪村环境卫生整治和民生改善等。2020年3月,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走访该区国土部门、法院以及“三改一拆”办公室调查了解国有土地管理政策,并向当地镇政府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合理处置涉案违法用地问题。镇政府于同年4月责令某公墓管理处向该区“三改一拆”办提交了申请报告,以涉案公墓涉及公益,拆除会引起不良社会影响为由申请暂缓执行,并承诺及时补办用地手续,该区“三改一拆”办审批同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某公墓违法用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中,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加强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结对共建方案既满足了村民经济补偿的诉求,也符合结对扶贫的政策精神,同时解决了某公墓公司的一大难题,得到各方一致认可,各方均对化解效果表示满意。该案也系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尝试。

案例九

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江某某在慈溪市胜山镇经营某服装厂期间,拖欠李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14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后逃离慈溪并失去联系。2019年3月27日、4月9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告人江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2019年10月9日,江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提交了所有被欠报酬人员出具的工资全部结清的收条,同年11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江某某虽然支付了14名职工工资,并让他们出示了工资已经全部付清的收条,但实际上仍有将近3万余元没有支付。经进一步和14名职工电话核实,了解到他们当时为了能结算大部分工资,迫于无奈才出具全额结清的收条。大部分被欠薪职工表示并不满意,内心并未真正谅解。了解情况后,检察机关与江某某、辩护律师、江某某家属多次沟通,以及与公安机关、劳动保障局联系配合工作,通过上门劝说、电话沟通,释法说理等方式,让江某某意识到只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江某某当面将工资分发给了每一名被欠薪职工,拿到工资的职工当场出具了谅解书。考虑到江某某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2020年5月2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不仅考虑案件的顺利办理,而且注重案件实质审查,注重矛盾的化解,助推“稳就业”“保民生”工作。通过向被告人追讨全额工资,让务工人员真正做到劳有所得,保障了安全稳定的就业环境。同时,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获得谅解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同时,在市域治理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协调多部门联动,建立同类案件矛盾化解机制,营造了稳定、安全、优质的就业环境。

案例十

王某某等人司法救助案

——助力脱贫攻坚,保障基本民生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王某在宁海县西店镇的暂住房内因宋某某非法侵入其住宅受到惊吓导致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2019年9月5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王某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并判处宋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王某某(王某的父亲)因不服法院判决,认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判决罪名定性准确,作出了不予支持申诉理由的决定,同时了解到王某某家庭条件比较差,此案更使其雪上加霜,生活限入困境。

【办案过程】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王某某一家所在地的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对王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王某妻子在事故发生后便抛下两个未成年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两个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的重担落在了王某父亲王某某的身上。同时王某还有个同样身患心脏病的弟弟,没有工作能力,也靠王某某养活,现在一家老小的生活全靠王某某外出收废品以及种地的收入维持,生活比较困难。被告人宋某某家庭条件也比较差,没有能力进行赔偿。2020年7月13日,针对上述情况,宁海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及政法委、商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王某某一家司法救助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决定给予王某某家庭5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跨省联合司法救助建议书,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家庭予以2万元司法救助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实现司法救助最大化的基础上,联合宁海县前童商会给予社会化救助金1.2万元,针对两个孩子接下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持续性、针对性的帮教,由前童商会每年每人补助1千元教育资金直至初中毕业。目前,所有救助金已全部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及时采取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远程跨省社会救助,做到让远在千公里之外的当事人实现司法救助“零”次跑。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公平正义,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为民情怀,在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助力保障基本民生,是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生动实践。

来源: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奉化检察一案件入选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二批)奉化检察一案件入选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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