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8:47:48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省政府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纳入民生实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项目连续第五年被纳入省民生实事。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全面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保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能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实现100%应援尽援。
自2017年11月1日(试点)至2019年5月31日,广州法援机构共为刑事全覆盖案件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11761件,提供法律帮助16522人次,充分发挥了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在全国率先出台《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在全国率先规范刑事诉讼法援工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对法、检、公、司之间的衔接机制和各自职责进行明确;广州市司法局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工作数据在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即时传输,提高通知辩护、调配资源等工作质效;制订颁布《广州市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试行)》,确保法援值班律师工作规范发展。
实现在市区两级看守所、以及具有刑事审判职能的法院全面设立法援工作站
在2014年6月、11月,广州市首家驻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市属3个看守所和市法院法援工作站相继成立,广州市法援处派驻律师值班,提供一线法律服务,这是广州市将援、调、诉和法律宣传“四结合”的有益尝试。
组建法援值班律师团队
公开招募各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建立市区两级联动法援值班律师库。
建立法援值班律师调配机制
对部分区法援值班任务重、办案单位要求增加法援值班次数的情况,督促相关法援机构及时招募法援值班律师;对一些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的认罪认罚案件以及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法援案件,法援机构无法受理的情况下,由广州市法援处统筹安排法援值班律师办理。
推动刑事诉讼全过程律师辩护全覆盖
广州市法援处推动修订出台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首创全流程刑事全覆盖制度,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均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以实现全流程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经费保障
广州市司法局积极与广州市财政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指导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资助项目”,在办案补贴上予以资助。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
盗刷社保卡如何定性?
法援律师辩护获法官采纳
近日,当事人林某在其工作的药店拾得顾客遗失的社保卡,并与男友陈某、妻弟梁某私下冒用受害人身份使用该卡,在药店消费人民币5000余元。次日,陈某自行到另一药店消费2000余元。梁某和林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广州市天河区法援处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指派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莉为被告人林某提供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郑莉认为,案件定性存疑,即盗刷社保卡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经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后,在不影响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观态度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决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辩护权。
郑莉认为,应将社保卡和信用卡作区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借记卡等在内的各类银行卡,而社保卡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虽然新型社保卡加载了金融功能,有借记卡功能,但社保卡和信用卡的主发卡机关、功能定位、使用方式和管理流程均不同,不能将社保卡定义为信用卡。此外,本案社保卡的使用方式属于单纯应用社保功能,不涉及借记卡使用。林某等三人通过“盗刷”的方式,在药店进行消费,应用的是社保卡的“社保”功能,而非应用到银行等机构取现的“金融”功能。
就本案侵犯的法律关系来看,社保卡中的资金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按照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试得密码,秘密窃取他人社保账户中钱财,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犯罪构成要件。盗刷社保卡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金融秩序及市场经济秩序。综上所述,盗刷社保卡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分别判处陈某、林某和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抢劫犯被判刑后不服提上诉
历经两年改判减少6年刑期
2017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江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规定,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黄晓东律师担任江某的二审辩护人。
黄晓东在查阅案卷后发现江某的上诉理由为其不承认参与了该案的第二、第三起犯罪。于是,辩护律师会见江某并询问相关情况。江某依然始终不承认参与了第二、三起的抢劫行为,案件一度陷入停滞状态。
黄晓东转换思维,从每一处细节着眼,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微信转账。经过比对,黄晓东发现江某收到转账的涉案款项是在第一宗抢劫行为实施后、在实施第二、第三宗抢劫行为之前,这意味着其在后两宗案件中并没有参与分赃。但据此就确认江某没有参与上述两宗案件,证据显然还不够充分。
黄晓东继续查找材料,发现江某虽然也在后两宗案件的现场,但其并未参与抢劫,仅仅是陪同案发人张某前往加油站帮摩托车加油。在此期间,张某又产生了作案想法,抢劫被害人财物,事后江某才知情。这一情况在一审庭审中,张某也予以认可。
于是,黄律师立即将上述情况与经办法官进行三次沟通,并提出江某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案件获得改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源 | 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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