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某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受案件当事人请托,在案件线索核查阶段,多次邀请派出所主办该案的民警一起参与案件当事人安排的吃请,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收受当事人礼金……
某派出所民警在案件侦查阶段,私下与取保候审保证人会面,并在工作场所外与保证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法 纪 链 接
_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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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对 办 法
_ |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公安民警可能时常会收到来自同事、亲朋好友以及领导干部对案件情况的“突然关心”,少数民警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出于碍于情面、侥幸心理等种种原因,可能会做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等人员划定了干预执法办案的“红线”,也为办案民警亮明了公正严明执法的“底线”。公安民警要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要求,既要避免与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杜绝打听、干扰案件办理等干预插手司法行为,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打听案情、干预司法等行为全面、如实记录和上报,敢于同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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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提 醒
_ |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少数民警、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从打听过问案情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徇私枉法、收受贿赂,从轻微违纪违法到最终滑入犯罪深渊,严重损害公安机关乃至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公安机关民警、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干预司法的危害性,树立秉公用权的意识,公正严明执法办案,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坚实拥护者和执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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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共扬州市公安局机关纪委
编辑:扬州市局 房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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