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取保候审的时间限制,黄金37天公安局移交检察院

时间:2022-09-27 06:50:0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坐标厦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上述法条中所写未逮捕之前公安机关的最长三十天羁押时间加上人民检察院七天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时间,即为刑事律师声称的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由来。

公安机关在三十天内尽最大可能收集一切犯罪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用以提供给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审查时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予以批捕。一旦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且批准逮捕后,嫌疑人在被判决有罪、撤案、免于起诉等各种情形出现之前,少则羁押数月,多则一年以上或者更长时间。

而我们应该清楚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出现上述情形的,那么需要国家对其进行赔偿。题外话,两高于2019年5月15日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315.94元。一旦启动国家赔偿,不但检察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办的检察人员也可能因错案而被追责,所以检察人员在审查公安移交批捕的案件时会慎之又慎,轻易不会作出有罪判定,可一旦作出了批捕的决定,后续除非出现铁板钉钉能够变更羁押为取保候审或者能“放人”的其他情况,否则无论如何检察人员都会坚持该认定有罪,诸多情况下都会给律师及嫌疑人的辩护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在批准逮捕前与检察人员的沟通极为关键。

经过这几年承办不少刑事案件的经历窥测到一些有趣的现象。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曾经遇到过行事热情似火的检察院及检察人员,听说有律师来交手续及法律意见书,会主动迎来并热烈探讨案件,例如我曾代理过一起婚内强奸案件,案件的受害人迟迟不肯出具谅解书,提出了N+1条苛刻的条件,而我为此多次电话与其沟通,也当面和嫌疑人父亲一起前往被害人指定的地点面谈,都没有达成谅解,于是我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检察院批捕这个环节。该案承办检察官收到材料后也头大,案涉当事人为合法夫妻,受害人身上经查验并无伤情,强奸未遂,目前只有嫌疑人的口供自认和受害人的指控。我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过一次,电话沟通数次,承办人也只能苦笑说最好尽力争取到谅解书,否则是给他出难题,至于最终倾向如何处理自然没有告知我。虽然没有看到全案材料,但是根据和承办人沟通的情况看,极有可能不会批准逮捕,只好一边再和受害人沟通,一边等待结果,不料最后出结果当日受害人主动找到检察院签了一份其自行起草的附条件的谅解书,受害人还拍照微信发给嫌疑人的父亲,我看到后也哭笑不得,最终案件并未批捕。

另外,我也曾遇到冷若冰霜的检察院及检察人员,找到案管希望当面转交材料给承办检察官时,案管防贼一样,不肯告知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在不断若磨硬泡之下,才怯怯地告诉我承办人的姓氏。而我坚持要求承办人听取法律意见时,案管只是冷冷地说,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也是听取法律意见,始终不肯放我见一面承办人,如同养在深闺人不希望别人知道一般,再到后来拗不过,在承办人的许可下给了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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