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7:15:09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籍男子王某
被撤销缓刑,收监入狱!
最终缓刑变实刑
前情回顾
8月8日20时5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皖MQ***0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箬横镇横滨大道与人民南路路口时,追尾碰撞一辆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中交警发现王某一身酒气,于是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8月16日,王某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处罚。
面对这样的结果
本该从中吸取教训的他
结果又双叒叕犯事了
……
9月21日,王某明知自己驾驶证被吊销,且处于缓刑期间,仍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但还是没能逃脱交警的“法眼”。
随后将王某通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王某自知无法抵赖,对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有关规定,10月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王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在全民抵制酒驾的大背景下
王某酒驾上路被查获
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
但他仍不知悔改、罔顾法律
在缓刑期间无证驾驶
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