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1:28:1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翁某于2017年入职某食品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生产车间女工。2019年3月某日,翁某在公司加班的过程中受伤,后被工友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该公司为翁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翁某出院,双方由于鉴定工伤和赔偿等事宜发生矛盾,该公司愿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对赔偿的数额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翁某认为该公司并未有调解的真实意思,故经常来到公司大吵大闹,要求巨额赔偿。自2019年7月开始,翁某经常来到该食品公司的门口堵门,不让该公司的职员进行公司上班,并在公司门前口出恶言,故该公司认为翁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一纸诉状将翁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翁某立即停止对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妨碍。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翁某因工伤纠纷和食品公司发生矛盾,但在事故发生之后,翁某并未采取合法的手段,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反而采取来到公司门口堵门等方式,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后食品公司将翁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供报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了翁某影响了食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翁某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瀛台律师提醒】
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提请劳动仲裁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且不可扰乱他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