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找律师事务所的电话,湖南省安仁县找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号码

时间:2022-12-27 02:20:54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人身伤害案发生半个月后,医院对伤者的第三次检查发现新症状——脾脏破裂,伤者因此被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此案进入刑事侦查和公诉程序。案件的复杂性在于,被害人的脾脏破裂距案发当日已有15天时间,究竟是不是当时的伤害所致?

此案发生在湖南安仁县,目前已有2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涉案者侯信华被指控为幕后指使者,近日在安仁县法院出庭受审。

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激烈:检方认为,侯信华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辩护律师则质疑重伤产生的原因,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重伤是在该案中形成。

针对被害人重伤的原因,侯信华及其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在5月3日的庭审中,合议庭评议后批准了这一请求,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联系重新鉴定事宜。

侯信华案经过四次开庭后,法院将择日进行一审宣判。

被指控说过两句“教训一下”

1977年出生的侯信华是郴州市安仁县自来水公司的职工,2015年负责一个水厂工地的建设项目。陈忠乾、侯光明是他手下的员工。

2017年10月,安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光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后,陈忠乾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安仁县法院针对陈忠乾、侯光明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本案被害人侯发平的弟弟承包了工地钢筋工程,与项目负责人侯信华发生纠纷,侯信华终止合作关系后,侯发平多次到工地现场阻工,并在当年7月11日引发冲突。当天,侯发平从地上拾起一根钢管,到工地水池里敲砸已经做好的钢筋结构。工地人员陈忠乾、侯光明和侯孝廉上前制止,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判决书显示,事发当天,侯发平到安仁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其左侧肋骨骨折,13天后的复查结论为左侧第8肋骨骨折、腹腔积液。案发15天后的2015年7月26日,侯发平到安仁县人民医院再次检查,发现脾挫裂伤。次日,医院为侯发平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1月,侯信华继陈忠乾、侯光明之后被提起公诉。起诉书称,陈、侯两人伤害被害人侯发平致其重伤,系受侯信华指使。

4月3日,侯信华一案在安仁县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后的4月13日、4月20日、5月3日,此案又三次开庭。

侯信华的辩护律师郭雄伟认为,侯发平手持钢管来工地阻工,侯光明、陈忠乾的行为具有自卫性质,与侯信华无关。

公诉人则认为,侯信华指使陈忠乾、侯光明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指使”的具体表现是,案发前后,侯信华说过两句“教训”的话。

起诉书称,案发前几天,侯信华召集手下员工陈忠乾、侯光明、侯孝廉,交待他们:“如果侯发平再来工地闹事,就教训他一下。”另一句话发生在案发一段时间后的饭局上,侯信华请侯光明等人吃饭时说:“只要你们教训一下,你们却把事情闹这么大!”

对于前一句话,侯信华、侯孝廉否认有这回事。同案被告人陈忠乾、侯光明出庭作证时,则称侯信华说过这句话。后一句话,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发生在案发两年之后。

案发前后关于“教训”的两句话,成为指控侯信华“指使故意伤害”的证据。

重伤成因成庭审焦点,法院批准重新鉴定

侯信华案庭审中,关于损伤形成的“因果关系”鉴定成为焦点。

侯发平的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表明,其肋骨骨折为轻微伤,脾破裂切除术后为重伤二级。

事实上,直到案发半个月后的第三次检查,医院才发现侯发平“脾挫裂伤并脾内及脾周血肿形成”。侯发平的脾破裂,是不是15天前的伤害造成的?

办案机关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侯发平重伤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2016年2月,湖南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尾部分的“鉴定意见”表述为:被鉴定人侯发平损伤程度形成的因果关系参见“分析说明”。

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指出,侯发平的伤符合“迟发性脾破裂”的特点,“由于迟发性脾破裂可发生在损伤后数天至数月,故被鉴定人脾破裂损伤形成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如能排除2015年7月11日受伤后2周内无左下胸、腹部等再次外伤史,则可以认定系本次外伤所致。”

郭雄伟认为“分析说明”有矛盾之处,“前面说脾破裂有可能发生在(损伤后)数天至数月,后面又说排除2周内未再受伤即可。”

庭审中,公诉人称,侯发平在案发至鉴定的两周期间,未发现其遭受过二次伤害,故其脾裂伤与侯信华指使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郭雄伟认为,侯发平脾破裂是否7月11日的冲突造成,目前仍是疑问,而警方的调查时间不应局限在两周,应扩大到“数月”才有说服力。

此外,鉴定意见书认为,侯发平的损伤为钝性力的损伤,“其诉称被他人用钢管打击,可行成”。郭雄伟称,案卷中未看到侯光明、陈忠乾用钢管殴打侯发平的证据。而两人的判决中,也未提到他们用钢管打侯发平。

该案被告人侯信华和其辩护人多次对被害人重伤的“因果关系”申请重新鉴定。在5月3日的庭审中,合议庭评议后批准了这一请求,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联系重新鉴定事宜。

副检察长和派出所长的录音被提交法庭

侯信华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两段录音:安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的录音,以及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时任所长邱某的录音。

庭审中,这两段录音作为证据出示,公诉人进行了质证。

李某的录音发生在2018年1月25日,律师郭雄伟等人来到李某的办公室。录音显示,李某谈到了化解矛盾和维稳,并称县政法委曾在春节前对此案进行过调解,“出十九万八,侯信华他不同意”。

录音里,郭雄伟问:“如果当年侯信华要是出了十九万八的话,侯信华也根本不会立案了?”李某说:“对啊,是这么回事。这个矛盾化解了,还有谁去追究呢。”

在5月3日的庭审中,本案公诉人认可了上述录音的真实性。“真实性我不怀疑,但没有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做为证据指认。”公诉人说,这段录音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录的,不合法;被录音的工作人员只是对案件如何处理谈了个人看法,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交流,与案件本身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另一段录音发生在2017年7月11日,系侯信华与时任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所长邱某的电话通话,谈及案件的处理。邱某问侯信华是不是不愿出“40多万”,侯信华表示不愿出,邱某则说,可能会把他“弄进去”。

对于这段录音证据,公诉人当庭表示“不需要质证”。

2017年10月18日,侯发平被伤害一案发生两年后,侯信华在家中被军山派出所民警带走,此后被逮捕、起诉。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相关部门对此案的确做过调解,当时陈忠乾、侯光明还没有指控侯信华,公安和检察机关不知道“幕后人”是侯信华。

历时4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侯信华的刑事责任;侯信华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本案被害人侯发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侯信华赔偿各项损失46万多元。法庭未当庭宣判。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打官司 刑事案件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找律师可靠吗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