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2:20:54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人身伤害案发生半个月后,医院对伤者的第三次检查发现新症状——脾脏破裂,伤者因此被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此案进入刑事侦查和公诉程序。案件的复杂性在于,被害人的脾脏破裂距案发当日已有15天时间,究竟是不是当时的伤害所致?
此案发生在湖南安仁县,目前已有2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涉案者侯信华被指控为幕后指使者,近日在安仁县法院出庭受审。
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激烈:检方认为,侯信华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辩护律师则质疑重伤产生的原因,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重伤是在该案中形成。
针对被害人重伤的原因,侯信华及其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在5月3日的庭审中,合议庭评议后批准了这一请求,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联系重新鉴定事宜。
侯信华案经过四次开庭后,法院将择日进行一审宣判。
被指控说过两句“教训一下”
1977年出生的侯信华是郴州市安仁县自来水公司的职工,2015年负责一个水厂工地的建设项目。陈忠乾、侯光明是他手下的员工。
2017年10月,安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光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后,陈忠乾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安仁县法院针对陈忠乾、侯光明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本案被害人侯发平的弟弟承包了工地钢筋工程,与项目负责人侯信华发生纠纷,侯信华终止合作关系后,侯发平多次到工地现场阻工,并在当年7月11日引发冲突。当天,侯发平从地上拾起一根钢管,到工地水池里敲砸已经做好的钢筋结构。工地人员陈忠乾、侯光明和侯孝廉上前制止,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判决书显示,事发当天,侯发平到安仁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其左侧肋骨骨折,13天后的复查结论为左侧第8肋骨骨折、腹腔积液。案发15天后的2015年7月26日,侯发平到安仁县人民医院再次检查,发现脾挫裂伤。次日,医院为侯发平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1月,侯信华继陈忠乾、侯光明之后被提起公诉。起诉书称,陈、侯两人伤害被害人侯发平致其重伤,系受侯信华指使。
4月3日,侯信华一案在安仁县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后的4月13日、4月20日、5月3日,此案又三次开庭。
侯信华的辩护律师郭雄伟认为,侯发平手持钢管来工地阻工,侯光明、陈忠乾的行为具有自卫性质,与侯信华无关。
公诉人则认为,侯信华指使陈忠乾、侯光明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指使”的具体表现是,案发前后,侯信华说过两句“教训”的话。
起诉书称,案发前几天,侯信华召集手下员工陈忠乾、侯光明、侯孝廉,交待他们:“如果侯发平再来工地闹事,就教训他一下。”另一句话发生在案发一段时间后的饭局上,侯信华请侯光明等人吃饭时说:“只要你们教训一下,你们却把事情闹这么大!”
对于前一句话,侯信华、侯孝廉否认有这回事。同案被告人陈忠乾、侯光明出庭作证时,则称侯信华说过这句话。后一句话,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发生在案发两年之后。
案发前后关于“教训”的两句话,成为指控侯信华“指使故意伤害”的证据。
重伤成因成庭审焦点,法院批准重新鉴定
侯信华案庭审中,关于损伤形成的“因果关系”鉴定成为焦点。
侯发平的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表明,其肋骨骨折为轻微伤,脾破裂切除术后为重伤二级。
事实上,直到案发半个月后的第三次检查,医院才发现侯发平“脾挫裂伤并脾内及脾周血肿形成”。侯发平的脾破裂,是不是15天前的伤害造成的?
办案机关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侯发平重伤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2016年2月,湖南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尾部分的“鉴定意见”表述为:被鉴定人侯发平损伤程度形成的因果关系参见“分析说明”。
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指出,侯发平的伤符合“迟发性脾破裂”的特点,“由于迟发性脾破裂可发生在损伤后数天至数月,故被鉴定人脾破裂损伤形成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如能排除2015年7月11日受伤后2周内无左下胸、腹部等再次外伤史,则可以认定系本次外伤所致。”
郭雄伟认为“分析说明”有矛盾之处,“前面说脾破裂有可能发生在(损伤后)数天至数月,后面又说排除2周内未再受伤即可。”
庭审中,公诉人称,侯发平在案发至鉴定的两周期间,未发现其遭受过二次伤害,故其脾裂伤与侯信华指使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郭雄伟认为,侯发平脾破裂是否7月11日的冲突造成,目前仍是疑问,而警方的调查时间不应局限在两周,应扩大到“数月”才有说服力。
此外,鉴定意见书认为,侯发平的损伤为钝性力的损伤,“其诉称被他人用钢管打击,可行成”。郭雄伟称,案卷中未看到侯光明、陈忠乾用钢管殴打侯发平的证据。而两人的判决中,也未提到他们用钢管打侯发平。
该案被告人侯信华和其辩护人多次对被害人重伤的“因果关系”申请重新鉴定。在5月3日的庭审中,合议庭评议后批准了这一请求,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联系重新鉴定事宜。
副检察长和派出所长的录音被提交法庭
侯信华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两段录音:安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的录音,以及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时任所长邱某的录音。
庭审中,这两段录音作为证据出示,公诉人进行了质证。
李某的录音发生在2018年1月25日,律师郭雄伟等人来到李某的办公室。录音显示,李某谈到了化解矛盾和维稳,并称县政法委曾在春节前对此案进行过调解,“出十九万八,侯信华他不同意”。
录音里,郭雄伟问:“如果当年侯信华要是出了十九万八的话,侯信华也根本不会立案了?”李某说:“对啊,是这么回事。这个矛盾化解了,还有谁去追究呢。”
在5月3日的庭审中,本案公诉人认可了上述录音的真实性。“真实性我不怀疑,但没有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做为证据指认。”公诉人说,这段录音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录的,不合法;被录音的工作人员只是对案件如何处理谈了个人看法,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交流,与案件本身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另一段录音发生在2017年7月11日,系侯信华与时任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所长邱某的电话通话,谈及案件的处理。邱某问侯信华是不是不愿出“40多万”,侯信华表示不愿出,邱某则说,可能会把他“弄进去”。
对于这段录音证据,公诉人当庭表示“不需要质证”。
2017年10月18日,侯发平被伤害一案发生两年后,侯信华在家中被军山派出所民警带走,此后被逮捕、起诉。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相关部门对此案的确做过调解,当时陈忠乾、侯光明还没有指控侯信华,公安和检察机关不知道“幕后人”是侯信华。
历时4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侯信华的刑事责任;侯信华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本案被害人侯发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侯信华赔偿各项损失46万多元。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