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8:13:27来源:法律常识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当你遇上了心仪的结婚对象,家人却极力反对,甚至把户口本藏起来,你据理力争,依旧无法改变家人的态度时,你选择放弃中意的他,还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
在甲诉被告乙、丙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中,甲系被告乙、丙之女,甲于2009年与他人离婚后,与丁恋爱,双方准备结婚。两被告极力反对,不允许原告与丁结婚,并且将原告的户口本藏起来。甲的户口与乙的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上,户主为乙,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未变更仍为已婚。户口本现由乙、丙控制,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办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原告与丁生育一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户口簿,配合原告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手续和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乙、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案由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婚姻自主权纠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订婚权利,二是婚姻自主决定权,三是离婚自主决定权,原告请求事由不在该案由范围内;第二,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要求给付户口本,户口的问题及户口本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请求驳回;第三、原告要求协助办理婚姻状况的变更手续,这个是行政部门的职责,而不是被告的职责。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户口本系在我国登记结婚应提交的必要材料,而登记结婚需以提供户口本为条件,且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变更为未婚。乙、丙拒绝提供户口本,已然造成阻碍甲行使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故对于甲要求乙、丙提供户口本的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甲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被告乙、丙负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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