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4:02: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离婚律师读了一份山东省济南市某法院做出的关于老人索要看娃抚养费的判决。该案与之前本律师在离婚财产栏目中所谈的儿子与父母串通,利用老人看娃的事实,伪造债务,索要看娃的劳务报酬有一定的可比较之处。为此,本律师决定为大家分析一下山东省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小两口婚后育有二个孩子。由于日常工作忙碌,加上要照顾两个孩子明显力不从心。孩子的爷爷见此便提出帮助小两口抚养老大。感激之外,男方与自己的父亲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每月向父亲支付300元的抚养费。虽然签署了协议,但是小两口却从未履行。每次老人索要,都被小两口以各自理由推脱。迫不得已,老人将小两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拖欠的二万余元抚养费。对此,小两口既拒绝调解,开庭时也拒不到庭。最终,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小两口向孩子的爷爷支付所欠的全部抚养费。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该案中老人起诉索要的并非是看娃劳务费,而是抚养费。这两种费用在法律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它们可以直接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是劳务费,则说明老人与小两口之间就看娃之事建立了有偿劳务关系。老人除有权获得劳务报酬外,还可以就日常看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然开销(比如给孩子买食品、衣物等)要求小两口报销。而如果是抚养费的话,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老人看娃的行为是无偿的。老人与小两口之间只是就看娃的必然开销的费用承担做了约定。
既然,老人与小两口约定了看娃的必然开销,也就是抚养费为每月300元,那么小两口便有义务及时、全额履行,否则便是违约。正因如此,法院才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在结束对该案的讨论之前,本律师还想延伸一个问题。即:假设小两口与老人没有上述约定,此后老人又向小两口索要抚养费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这取决于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以及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仍以该案为例,孩子平时基本上就是和老人生活在一起,老人也并非经济宽裕到足以忽略这笔抚养费的话,则法官仍应该支持老人索要抚养费。然而,如果老人经济能力尚好,每月的养老费在扣除日常生活开销后,养个孩子不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以“今天带孩子出去玩,路上给孩子买了根冰棍花了2元钱”为由向孩子父母要求报销的话,就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情理来看,该花费应该属于老人对孩子的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