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5:52:53来源:法律常识
本网特约(吴丹 曹晶晶 朱成祖)妇女是家庭和社会的半边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在家庭、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由于生理、观念的差异和社会分工不同等因素,现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
近期,盐城中院发布了盐城十大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增强妇女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信心。其中,大丰法院两则案例入选。
丈夫婚内施家暴 离婚须赔抚慰金
简要案情
原告姚某(男)与被告郑某(女)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姚某常有殴打郑某行为。2017年6月某天,姚某殴打郑某后,还将刚14个月的婚生女姚某甲扔到河中致女儿呛水。后因分居,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女姚某甲。审理中,一审法院向郑某释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其要求姚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姚某遂在本案中提出要求姚某给夫妻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请求。
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因姚某婚内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姚某甲随郑某生活,姚某承担抚养费,另姚某支付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虽以感情破裂为要件,一般不区分当事人的过错,但对某些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伤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不仅被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因素,还被认为存在过错,如本案中母女受到暴力侵害,尚在襁褓中的幼女还被生父扔入河中,家庭关系已难以为继,法院不仅判决离婚,还需要对实施暴力者予以惩治,即判令其向受害人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得直接抚养婚生女。
离婚自由有限制 妊娠期内不得离
简要案情
李某(男)与徐某(女)于2018年3月登记结婚,5月份李某即发现徐某有赌博行为,并发生争吵。同年7月,徐某在医院终止妊娠,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起诉时尚在被告徐某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期间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妊娠、哺乳是人类繁衍的重要途径,这一过程的艰辛基本由女性承担。在此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且胎儿、婴儿的成长也取决于女性的健康状况。因此,法律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妇女予以特殊保护,适当限制了男性的离婚起诉权。
案例作者: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