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7:30:09来源:法律常识
60民法典-03合同-买卖合同-异议期间-期满效果 18征管-02发票管理-开具保管
采购商深圳公司与供货商东莞公司在2015年因货物质量产生纠纷,东莞公司诉请深圳公司支付货款,一审法院支持了东莞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深圳公司除了以质量问题抗辩以外,同时提出东莞公司没有开具合格发票的观点。东莞公司提出由于税率变更导致税款金额发生变化,开具发票后深圳公司拒绝接受;发票税率变更是由于国家税务政策的调整,系国家对整个纳税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率降低后,瑞诚公司也因税率降低获利,其无权以此为由要求抵消部分货款。
深圳公司超过了检验期限未提出质量异议,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深圳公司质量抗辩论点并不成立。
至于税率变更导致的发票问题是否开具发票及开具何种税率发票属于税务部门处理范畴。深圳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的数额均不确定,故深圳公司要求东莞公司赔偿税率损失和发票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
开具发票归谁管?这是一个神仙打架的问题,不是税务部门与法院部门打架,而是在法院的“达摩堂”互有胜负。法院是否受理开具发票的纠纷呢?《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持否定态度:“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锦浩公司要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故开具发票不是锦浩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昆山纯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锦浩公司应开具发票,这是税法上锦浩公司的义务,上述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理涉。”,但是《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是持肯定态度:“七、关于中天公司应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的问题。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神仙可以打架,因为他们不用吃饭。但是律师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如何为老板争取最大利益呢?首先,当然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的效率肯定比法院的效率更高,左手“实名举报”+右手“证据材料”一般两个星期就能得到回复了。值得注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即“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一般是指合同、送货单和接受单等。所以即使供应商没有收到钱,也是可以采购商要求其开具发票的。其次,供应商未规范开具发票的,继续向税务举报。因为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本案中东莞公司在2015年就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就发生在2015年,当时适用的税率是17%。东莞公司的代理律师的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再次,因无法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应当向法院提出诉请。因为造成损失应该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也是应该法院才能查清,也只有法院有权限查清,税局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确定未开发票造成的损失。
当然,前两个阶段并非必须的,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取回发票的损失,当然诉讼请求是违约损失,并非开具发票的。法院可以在违约责任中判定未开发票的损失,在庭审阶段确认供应商是否愿意开具发票,否则就直接判处损失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在采购商,供应商也可以提出减少损失的证据。很多法律人士抵扣了没有发票的损失,没有发票除了损失13%的进项税额,还损失了没有发票列支的25%的票面金额,还不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至少是不含税金额的38%的,发票是决定业务盈利亏损的关键因素,有多少行业的纯利有38%?法律同人想一想,如果出差回来没有发票,你是否能够报销费用呢?而且开具发票对于销售方是容易解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过于迁就违约方,其实对守约方就是一种伤害,也不利于降低守法成本的。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民终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