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9:35:08来源:法律常识
员工从单位宿舍回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前言
很多企业会向家在外的单身员工、或虽已结婚但家在外地的员工提供宿舍。这些员工日常下班后一般回宿舍住宿,第二天从宿舍前往企业上班。此类员工下班后回宿舍做好相关准备再前往外地父母家、自己在外地的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认为为工伤。
案 例
王某为天津某汽车制造公司员工,平时住公司宿舍,节假日回位于河北遵化市的父母家,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住址为父母居住地。案发前三日,王某向公司请假获准,假期为案发前一日全天、案发当日半天及后一天全天,共计两天半,其告知公司要考驾照和回父母家。案发当日上午,公司安排王某到职业病防治院做离职体检,上午半天算正常出勤。体检结束后,王某于中午12时许回到宿舍并在食堂吃了午饭,其预约的下午3时回父母居住地的网约车在下午3时30分许达到宿舍接王某(当时车上已有一名乘客),后去另一处接其他乘客。当日19时许,网约车在行驶至事发地点与案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公安交通机关认定其不负事故责任。
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辩称,王某按公司约定于案发当天上午到职业病防治院做离职体检,考勤记录为正常出勤,体检结束后12时许回到宿舍并在食堂吃饭、休息、处理个人事务将近三个半小时,其下班过程已结束,之后乘车回父母家就属于个人生活安排,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关于王某所受交通事故是否处于“合理时间”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请假时已告知公司要回父母家,其于案发当日体检完毕后返回宿舍,再从宿舍携带个人物品乘车回父母家符合常理。结合王某所乘车辆为网约车且系拼车,其不能自行选择出发时间,不可能做到车辆随走随到,其于15时30分许在宿舍等到网约车接其离开,在时间上具有合理性,不能将王某等待网约车视为其下班过程已经结束,人社局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等待网约车期间从事了与下班回家无关、足以中断其下班过程的其他事宜。
关于王某所受交通事故是否处于“合理路线”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规定:“请示中反映的员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首先,参照上述规定,结合王某自述其未婚,平时节假日与父母一起居住的情况,王某从宿舍回父母家的路线是下班的合理路线;其次,从性质上看,公司提供公寓作为员工宿舍并不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家”或“住处”,“家”乃私人生活场所,回家足以导致上下班目的阻断,员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双重性质,返回员工宿舍并不当然视为下班过程的结束,从本案看,王某案发当日体检完毕后就是要返回父母居住地,并非回到宿舍后临时起意,其返回宿舍是为返回父母家所做的必要停留和准备,不能视为返回宿舍后其当日下班过程已经结束。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汽车制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汽车制造公司上诉称: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是在上下班时间及路线。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于案发前三日请事假,直至三日后的案发当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期间王某未到公司工作,不应认定为上下班时间。王某于案发当日上午进行离职体检系其为办理离职手续实施的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王某在离职体检结束后并未返回公司,其在宿舍吃饭、休息、处理个人事务均属于个人日常活动范畴,与工作无关。其从宿舍到其父母家的时间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王某从宿舍到其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辩称,其于案发当日上午进行离职体检计入正常出勤,体检结束后返回宿舍,也是下班后返回宿舍,等待网约车回父母家属于“上下班途中”。如今网约车盛行,其在没有私家车的情况下选择网约车出行合理,宿舍距离其父母家路程较远,其等待网约车时间相对较长具有合理性。其在请假期间回宿舍系公司安排体检造成,因此,其体检结束后按照常理是应回到父母家的。其下班过程就是从“体检结束”到“父母家”的整个过程。综上,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路线属于下班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平时下班后通常回宿舍居住,节假日回父母家居住。王某在向公司请假时已明确告知要回父母家,请假期间,公司安排王某于案发当日上午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离职体检,并视为王某正常出勤。体检结束后王某回家的目的地是其父母家。因王某父母家较远,王某体检结束后先返回宿舍应视为其为返回父母家所做的必要停留和准备,其先在宿舍吃午饭,符合正常的生活需求,其联系网约车后在宿舍等待乘车回父母家,亦具有合理性和连续性。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在等待网约车过程中从事了足以中断王某为了等车回父母家以外的其他事宜,故王某从体检结束回到宿舍吃饭,到联系网约车、等待网约车直至坐上车的过程,属于连贯的回家过程,其在回父母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汽车制造公司主张王某从公司宿舍到其父母居住地,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汽车制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段内往返于工作地与本人居住地、配偶或父母、子女居住地合理路线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应当结合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综合把握。
如同本案法院所述,虽然公司提供公寓作为员工宿舍,但“宿舍”毕竟不完全具有私密性、不属于个人生活空间的场所。
因此,基于合理的原因要回在外地的父母家,员工在下班后先回宿舍收拾好东西,再从宿舍前往在外地的父母家,应当视为合理的下班时间及合理的下班线路,不能等同于员工平常加班后回宿舍住宿休息,而将回到宿舍的时间及线路视为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线路,回到宿舍即视为下班过程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