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0:45:48来源:法律常识
1997年3月,张某到焦作市某净化设备厂工作。1999年12月31日,该厂改制为焦作市某环保设备公司,接收了一批包括张某在内的老员工为职工。2004年至2016年,某环保设备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停缴张某医疗、失业及工伤等社保费。其间,公司一直将上述社保费中个人应缴部分从张某的工资中按月足额扣除,但没有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
张某多次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均无果。为能正常享受退休待遇,张某自己补缴了各项社保费。此后,张某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退回自己补缴的社保费,公司负责人拒不退回。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环保设备公司返还自己补缴的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各项社保费,并退还代扣未缴部分社保费,两项共计7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后张某向焦作市中级法院上诉。
2019年9月5日,张某来到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张某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遂审批通过张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在一审阶段就担任张某援助律师的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承办此案。
孙丽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张某。经分析,孙丽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自行缴纳了本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公司代扣社保费后未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张某垫交及代扣未缴的各项社保费。为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利益,孙丽针对本案的重点和难点,调查并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10月,该案在焦作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丽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当年10月22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某环保设备公司支付张某7万余元。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