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2:12:14来源:法律常识
头条很多朋友均为“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友,私信询问我有关财智金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相关判例,以便判断是否存在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法律风险。戴律师在寻找各类判例后,唯独“肖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4.3万元及财智金5万元被判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个案例很贴切。根据此案件写作此篇分析,请大家查阅。不过大家不必担心,戴律师在查询判例数据中,类似本判决的数量少之又少,而且在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的难度。因此,本案例全当参考,不必过分担忧。
本案中,广发银行依托信用卡发放的财智金被裁定计入信用卡透支当中,以其透支总额进行量刑。我们不评判此判罚是否恰当,但是希望诸位头条朋友遇到类似的事情后避免踩雷,切记戴律师钻石级五大建议(下面的建议为多年实操,请各位务必留心并灵活应用到自身):
被告人肖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文化程度为专科,普瑞森(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于2015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肖某向广发银行郑州分行(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申办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95。后被告人肖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分期偿还贷款,到还款期限后滞纳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截止2015年8月19日,肖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3233.36元,财智金50000元,含利息合计人民币118260.38元,含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56182.37元。肖某被刑拘后,其家人帮助其偿还信用卡款项共计98734元,其中本金93234元,利息5500元。
庭审中,根据肖某的供述、证人蔡某的证言、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关于肖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申请、授权委托书、申请表、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信用卡欠款明细记录、还款凭证、临时羁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均可证明肖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且金额巨大,总额高达93233.36元。
肖某认罪,但是对涉案金额有不同的看法。肖某当庭提交了“财智金”产品服务协议、还款单据。肖某认为,所持有的“财智金”产品,是一种透支转账分期还款服务,由被告人取得银行的审核后一次性柜台领取现金,然后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和纯粹的信用卡诈骗有一定的区别,不应被计入总额进行量刑。同时,肖某对银行本息计算方法也有异议。另外,肖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即使家庭困难,母亲及妻子均患病(当庭出示病例报告予以证明),仍然积极退还本金及利息,特向法庭申请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肖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某的指控成立,法院院予以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已全部归还本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关于被告人肖某所持有的“财智金”产品,是一种透支转账分期还款服务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本案中被告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肖某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肖某提出关于本金及利息计算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证明了恶意透支的本金,利息的计算不影响本案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及量刑。另外,关于肖某提出其家庭困难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不宜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关于肖某提出的其他意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肖某当庭认罪,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