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找律师事务所收费,医疗投资并购

时间:2022-12-27 15:11: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沈洁律师

【引言】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线下诊疗渠道受阻、资源紧张,促进了互联网医疗的普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的复诊、续方、购药、配送服务,数亿慢性病群体续方购药难题得以缓解。各路资本纷纷布局互联网医疗行业,众多医院和互联网健康平台纷纷推出在线医疗服务。投资公司在投资/并购互联网医院时,同样需要做好法律尽职调查。本文将结合法规,总结投资互联网医院尽职调查的注意要点。

互联网医院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No.1 互联网医院的发展

互联网医院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推动: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

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健委、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哪些诊疗可以放到线上,主要是常见病的诊疗、慢性病复诊等,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诊疗等。

2019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的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2020年2月2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0年6月28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支持构建“医联体式”的互联网医院格局,探索构建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机制。

2020年8月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利用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方式,推进建设医联体。

互联网医院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No.2 互联网医院的经营模式

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均需依托于实体医院,但根据参与方及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经营模式。

(一)实体医院的医疗资源线上服务模式(H+I模式)

实体医院独立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自行搭建信息平台。主要形式是线上预诊、线下确诊、线下治疗、线上复诊,实质是实体医院将线下医疗服务延伸至线上。

(二)医联体共同线上融合服务模式(HI融合模式)

实体医院与第三方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即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搭建信息平台,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线上问诊,线下服务依靠实体医院硬件平台和医疗服务。

(三)集聚医生资源的平台服务模式(I+H模式)

第三方主导设立互联网医院,即第三方建设其互联网医疗平台,以收购、设立民营医院或者依托公立医院等途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再由医生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平台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No.3 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互联网医院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立,投资公司投资互联网医院时,除需要调查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要点在此不作赘述),还需要调查互联网医院经营合规性等。

(一)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应明确备注“互联网诊疗”。

(二)人员要求

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三)互联网诊疗服务范围

互联网诊疗服务因其问诊局限性,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互联网诊疗服务包括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不能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院诊疗科目范围。

(四)在线处方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五)电子病历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相关病历资料。

(六)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七) 数据保护

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会掌握大量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院的规范运营提出了其他的要求,投资公司应对照规范进行调查。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欢迎在说明来源的情况下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和本号。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打官司 刑事案件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找律师可靠吗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