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7:19:27来源:法律常识
■流溪河。本报资料图
广州两男子下河网鱼溺亡,家属索赔水务部门被驳回
近日,新快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4名男子去年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大桥拦河坝下游(流溪河)网鱼,其中两人不幸溺亡,两位死者的家属直指水域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区、市两级水务部门等赔偿死亡损失181万元及142万元。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水流较急、对水文情况不熟、不会游泳等情况下,仍拖网进入河道,应当自负责任。一审后,死者家属分别提起上诉,后均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记者梳理近年事发在广东的多宗同类案件发现,在公共水域发生溺亡事故后,常有家属要求河道管理部门赔偿死亡损失,结果多是以败诉收场。不少判词均提到,主张天然河道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有律师指出,天然河道并非特定的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管理者不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对受害者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若河道被承包或改建后风险增加,管理者及承包者没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则有可能对溺亡事故存在一定的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案件回顾
遗体在下游被打捞上岸
前述案例判决书显示,事发地点位于白云区人和大桥拦河坝下游约300米处,该处属流溪河天然河道。2020年6月27日,由于上游调节水位需要,拦河坝在凌晨1时至13时期间开启多个闸门放水,因闸门持续放水,河道水流湍急。
当日午后,刘某、齐某等共四男两女驾车来到流溪河东岸,后沿河堤步梯到达河边。13:20许,数人通过堤岸的缺口下到沙洲并在边缘涉水行走观望。一小时后,刘某、齐某等四名男性从岸上拖带一张20余米长的渔网到沙洲准备下水捕鱼。
在拖网过程中,刘某、齐某及另一刘姓男子从沙洲边缘往河道中央行走,由于淤泥较厚等原因,三人先后没入水中遇溺。其中刘姓男子紧紧抓住渔网,被岸边友人拖出水面获救。次日,刘某和齐某的遗体在下游被打捞上岸。
刘某、齐某的家属以事发水域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没有在开闸放水前进行巡查警示、没有阻止行人游客进入河道等为由,要求白云区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局、流溪河办公室、人和镇政府分别赔偿死亡损失1814640元及1427775元。
下水的几人均不会游泳
诉讼期间,白云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据勘验结果,河岸边缘部分区域设有铁丝网,但有部分铁丝网存在缺损,刘某等人即从缺损处进入河道;案发堤岸地面、车道两侧、防洪堤顶部的石墩均书写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水流湍急”等警示标语。
判决书记载,其中一名同行女子在出庭作证时称,六人因工作原因从佛山驾车途经事发河堤,在树林中捡拾到废弃渔网打算下水捕鱼,下水的几人均不会游泳,由于水闸突然放水,水流暴涨,刘某和齐某被卷入漩涡溺亡。
不过,前述证言与人和大桥拦河坝数据管理分析系统的数值并不一致。数据显示,下游水位在事发前后(即13时至15时)稳定在0.61至0.71米之间,并未出现水流暴涨等情况。
白云区水务局在一审时辩称,其下属的人和拦河坝管理所设置了多处警示牌,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地并非该局管理范围。同时,拦河坝在事发时并未突然开闸加大流量。广州市水务局则称其不是水闸具体管理单位,不应成为被告。流溪河办公室和人和镇政府均称其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判决
忽视风险贸然下水自负过错
白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被告侵权责任要件是否成立。法院指出,人和拦河坝从凌晨开始持续开闸泄水,在当事人下水捕鱼前,水流湍急且稳定,根据监测数据,事发前后并无水流暴涨等情况。刘某及齐某在水流较急、对水文情况不熟、不会游泳,且并非专业渔民的情况下,还拖着渔网进入河道,忽视种种危险因素,自甘风险贸然与人拉网下水捕鱼以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过错。同时,事发的流溪河道属于天然河道,并非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公共场所,不应该且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全封闭管理。现场多处设有警示牌,一般人只需稍加注意即可发现警示标语。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识别风险,铁丝网的缺失并非其忽视风险的理由。
因此,白云法院认为死者家属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两位死者的家属分别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梳理
河道管理部门屡成被告
在公共水域嬉戏、捕鱼不幸溺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新快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查询过往类似案件发现,悲剧发生后,河道管理部门屡成被告,死者家属主张事发河道的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损失,但结果也多以败诉告终。
2018年8月,广州就曾有两名未满14周岁的儿童在海珠区南洲路大沙工业区对出珠江边浅水处玩耍时溺亡,其中一名儿童的家属将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中心、海珠区水务局、海珠区住建局、海珠区水务工程设施养护所、广州市水务局五个单位告上法庭。据新快报此前报道,广州中院在去年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认为儿童的溺亡是由于父母的监管缺位,应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6月20日,韶关乐昌市坪石镇一名12岁的六年级学生在河边玩水,不幸在水中溺亡。随后其父亲以乐昌市水务局负有责任对案涉河流的安全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及风险提示,要求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张水务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且案中死者已接受过六年的小学教育,应对下河玩水的危险性有所了解,最终驳回诉请。该院还指出,法院深知孩子死亡给原告带来莫大伤痛,但对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仍需按照法规严格界定,不能因为孩子溺水死亡,就无视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天然河道
不是特定公共场所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河道管理部门承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但主要范围系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河道利用、河道保护。同时,目前我国并无法规强制规定对河道应设置全段封闭式的围护。
《民法典》第1198条显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河道作为公共资源是否属于特定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呢?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志勇律师表示,一般而言,天然河道具有开放性,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特定公共场所,亦非经营场所,河道管理者不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故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对天然河道中溺水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在法律实践上也存在另一种可能性。李律师指出,如果河道被承包或改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则具有安全管理义务。河道管理人、承包人对河道经过改建后导致危险因素增加,譬如河道清淤后河水变深、坡度变陡等情况,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在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话,则可能对溺亡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