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0:21:1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林某计划购买一辆摩托车,由于林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无法取得额外优惠,于是林某找来自己的好友甄某。甄某在明知林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同意将林某的摩托车挂靠在自己的名义之下,并将该辆摩托车交付给林某驾驶使用。2019年1月的某日,林某无证驾驶该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黄某撞倒,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在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次事故由林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林某为了节约成本,并未给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黄某将林某和甄某二人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林某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被挂靠人甄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并由黄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因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林某在购买摩托车时,为了以优惠价格购入,于是将摩托车挂在好友甄某的名下,而甄某在明知林某并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同意将林某的车挂靠在自己名下,故甄某作为被挂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林某并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故林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先行赔付。法院经审理,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作为摩托车的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在事故发生后将后悔莫及!